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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勐海县城市规划区违法用地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 来源 :勐海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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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09-06-10 04:34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勐海县城市规划区违法用地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勐海县城市规划区违法用地整治实施方案

    近几年来,随着勐海县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城市建设步伐不断加快,但同时各类违法用地行为也逐步增多,特别是在县城区附近,租用农用地建盖房屋居住或进行经营活动,改变农用土地的使用性质较为突出。未经批准违章建筑、乱取用地下水、供电线路乱拉乱接,不仅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重影响了勐海县城市规划及对外形象,也为群众的生产生活安全和社会治安稳定埋下隐患。为严格执法,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实施方案对勐海县城市规划区的违法用地行为进行整治。
    一、整治范围、内容
    勐海县城规划区内,违法占用土地私搭乱建的行为。
    二、整治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五)地下水取用有关法律法规;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八)电力有关法律法规;
   (九)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三、整治方式及进度安排
    整治方式采用自行拆除和强制拆除的方式进行。对整治范围内的违法用地行为停止供电,停止取用地下水,限期拆除,恢复土地使用性质。
整治进度安排:
   (一)宣传教育、摸底排查、调查取证阶段(2009年3月16—22日)
   1.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向土地使用人及群众细致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讲明土地使用人乱搭乱建行为的违法性质,促使其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
   2.摸底排查。对清理范围内的乱搭乱建情况作全面摸底排查,搞清违法占地建房的户数、人数、面积、建筑物结构、用途等。
   3.调查取证。结合摸底排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部门职能进行证据的收集和固定。
  (二)分类整治,依法处置(2009年3月23日—6月30日)
   1.准备期。在前段工作的基础上,对违法行为分类下达违法通知书,限定2009年4月10日前自行拆除,恢复原状。
   2.依法处置。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对未按时限自行拆除的违法建筑物组织强制拆除。
  四、工作职责
  (一)县建设局。负责对未经批准乱搭乱建进行经营性活动的行为进行整治。
  (二)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对租用农用地改变使用性质建盖住房违法行为进行整治。
  (三)县水利局。负责对侵占农用沟渠乱搭乱建及非法取水行为进行整治。
  (四)勐海路政大队。负责对侵占路路产路权乱搭乱建及在国道非法开口行为进行整治。县交通局协助。
  (五)勐海供电有限公司。对私拉乱接电线行为进行整治。
  (六)勐海镇、农业局。以勐海镇为主,做好整个整治期内群众宣传教育工作,同时会同建设部门在2009年4月10日前拿出规范租用农地进行蔬菜种植管理方案,并积极组织实施。
  (七)县公安局。掌握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密切关注整治区域内群众动态,预防群体性事件发生,维护稳定,同时在组织强制拆除时,做好现场秩序维护和安全保障工作。
  (八)县监察局。负责对未按实施方案履职,工作懈怠,执行不力等行为依法问责。
   五、组织领导
   此次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为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特成立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县城市规划区违法用地整治工作。
   组  长:肖云康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许云普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法制办主任
   成  员:吕永斌    县监察局局长
           罗永文    县公安局政委
           陶  渊    勐海镇人民政府镇长
           苏  伟    县建设局局长
           宿俊强    县交通局局长
           陈  刚    县农业局局长
           张  林    县水利局副局长
           罗维照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徐  锐    勐海供电有限公司经理
           杨倡权    县公路养护段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勐海县国土资源局,罗维照兼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各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负责县城市规划区违法用地整治具体日常工作。
    五、工作要求
    各部门要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确保按时按质完成县政府安排部署的整治工作任务,对未按县政府统一安排部署完成整治任务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