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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徽 勐海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勐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勐海县森林徒步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海政办规〔20263

 

各乡镇人民政府,云南勐海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县直各办、局,企事业单位,省州驻县单位:

202649日十六届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勐海县森林徒步管理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勐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513

(此件公开发布)

 

 

 

 

 

勐海县森林徒步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勐海县森林徒步管理,推动森林徒步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西双版纳州森林徒步管理制度(试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森林徒步是指在勐海县辖区内以森林生态系统为核心环境,通过徒步等方式探索和体验自然景观、生物多样性及当地文化的户外活动及其衍生的旅游服务项目。

第三条  开展森林徒步要坚持尊重自然、保护生态、安全优先、业态创新的原则。

第四条  森林徒步管理要实行政府统筹、属地管辖、部门监管、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

第二章  线路审批

第五条  运营公司到相应职能部门服务窗口提交森林徒步申请后,各职能部门及时将申请材料认真研究审批,依法核发相关证照或出具审批备案意见。

第六条  拟开设的森林徒步线路应严格遵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审批中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县林业和草原局、县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依各自职责进行合规性联勘联审,出具审核意见和建议。在开展联合踏勘时应当请属地政府参与。任何组织或个人,在未获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前,一律不得擅自组织开展以徒步、研学等形式探索、体验自然景观、生物多样性以及地方文化遗产的户外活动及其衍生旅游服务项目。

第七条  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审核森林徒步线路用地合规性,审核涉及国有林区的徒步线路是否符合州、县森林步道相关规划以及所使用的森林、林地资源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与林权所有者签订合作协议;审核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核)许可申请,加强指导线路内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手续办理和指导工作。同时监督指导属地开展好日常巡护监管工作,严格督促落实森林资源保护措施,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条例》等)

第八条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审查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森林徒步线路合规性(地类及“三线”);审核涉及新增建设用地项目的用地手续及相关材料;督促指导建设单位和主管单位做好对森林徒步线路内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和排危除险,指导做好地质灾害风险评估和防治工作。(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征收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征地审批手续”等)

第九条  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负责审核森林徒步线路范围是否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的要求,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备案。(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五章“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等)

第十条  县教育体育局负责对涉及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和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许可,会同有关部门对森林徒步开展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现场核验。对户外运动活动组织者、向导、教练员、安全员资质进行审核,户外运动活动组织者需持有三级以上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向导、教练员、安全员需持有二级以上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依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等)

第十一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森林徒步经营主体进行营业执照注册登记、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对涉及的食品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进行监管;对经营过程中出现的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价格乱象等行为进行查处。(依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商业经营,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和第三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等)

第十二条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会同教育体育、公安、自然资源、文化和旅游、林草、气象等部门开展应急预案联合审核,负责森林徒步的应急预案备案工作。(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对企业经营旅行社业务行为进行监管,监督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参加森林徒步的旅行社订购合格供应商提供的森林徒步产品和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负责对旅游徒步经营者申报设立旅行社进行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负责对旅行社经营行为进行监管。)

第十四条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对森林徒步供应商公共场所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包含乱堆乱扔垃圾、容易引来蚊蝇、老鼠和病菌、可能滋生细菌、传播登革热、鼠疫等疾病等行为的监督指导;做好有关突发事件的应对管理工作,组织森林徒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保障工作。(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第十二条“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等)

第十五条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森林徒步供应商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督促其建立专职消防救援力量开展社会救援和救助,对发生的灾害事故开展灭火和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对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依法要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行政许可。”《云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组织并开展森林徒步的单位是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单位,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森林徒步所在地政府履行属地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  县公安局负责查处森林徒步供应商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行为;加强对森林徒步住宿场所治安管理,落实住宿场所入住人员实名制登记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六条“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等)

第十七条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参加森林徒步营运车辆进行监督管理,打击非法从事旅游客运经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以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  县水务局负责森林徒步线路周边水利设施(如小型水坝、引水渠、防洪堤等)的检查与维护;涉及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应当在项目开工建设前,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的建设项目(含新建、改建和扩建),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手续;依托河长制办公室统筹森林徒步涉河区域的水资源保护,抓好监督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第十九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审核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审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等)

第二十条  县气象局负责协助森林徒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的综合监测、预测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和应急气象服务等系统的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建立应急响应体系;指导森林徒步所在地涉及的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依据《云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的综合监测、预测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和应急气象服务等系统的基础设施建设。建设方案由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勐海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2.1……建立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应急响应体系……”;《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等)

第二十一条  县地震局负责对森林徒步的规划、建设、活动、研学过程中的地震监测设施拆迁损毁、地震监测环境干扰影响、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破坏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调查、处罚;对森林徒步规划、建设、活动及研学过程中的抗震设防要求、震害防御、地震活断层合理避让等工作提供咨询指导服务,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对相关地震应急预案接受备案,并协助开展核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三条“国家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能力。”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等)

第二十二条  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运营企业完善对森林徒步线路的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徒步线路的信号覆盖质量,确保游客和相关工作人员能正常通信。

第二十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电力企业做好森林徒步线路、徒步区域的电力供应与线路安全等工作,保障森林徒步线路、徒步区域等景区内的用电需求。优化电网架构,定期开展徒步线路、徒步区域巡检,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稳定。

第二十四条  属地政府负责协调解决跨区域、跨领域、跨部门的问题;负责对辖区内森林徒步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为加强管理监督和让县域内森林资源发挥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最大化,通过国企主导+村集体+社会资本方模式,由政府研究,通过市场化竞争方式选择运营主体作为市场化平台,通过线上引流、政企联动等方式,形成联农带农机制,盘活县内森林徒步资源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根据辖区森林徒步资源优势,规划建设一批功能完善、符合森林徒步标准的服务保障中心、救援中心、应急救援通道、集散中心、营地、健身步道等基础设施;组建经过专业培训的救援志愿者队伍,并配备相应的救援设备。在汛期和森林防火期对林徒步进行研判后可采取“熔断”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依据国家、省、州关于森林徒步管理的相关规定适时修订完善,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八条  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勐海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