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政规〔2025〕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县属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省州驻县单位:
《勐海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实施细则 (试行)》已经十六届县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勐海县人民政府
2 0 2 5 年 1 1 月 1 4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勐海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
节水奖励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全面建立农业用水 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在保证农业基本用水需求的基础上,建立 “用水须付费 、困难农户有补贴、节约用水得奖励 ”机制 ,推广计 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相结合的用水制度,提高用水效率,促进农业节约用水,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 81 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水利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 办法(试行) > 的通知》(云财规﹝ 2023﹞ 17 号) 等文件规定和要求,结合勐海县实际,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坚持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 切实保护农民合理用水权益,充分调动各方参与改革积极性的原则,在水权定额清晰、水价形成机制完善的基础上,建立与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相匹配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制度。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推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地区,从骨干工程、田间工程到末级渠系农田水利设施均已配套完善, 且具备计量基础的农田水利项目。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管水主体, 主要指承担农业供水工程运营管理和农民管水合作组织、市场主体、灌区管理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管水主体负责农业水费收缴和农田水利工程的运行管护。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用水主体, 主要指不同用水规模的 农民用水户、依法登记注册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以及依法设立的 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第六条 用水定额和水价标准是精准补贴的基础。用水定额是指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定或颁发用水户水权证书载明的每亩年度农业灌溉用水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部门,统筹考虑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用水主体承受能力、补贴机制建立等因素,制定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方案,把握好水价调整幅度和节奏,将农业水价提高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有条件的地区要达到补偿供水成本并适当盈利水平。
第七条 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实际需要, 多渠道筹集节水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奖补资金来源除通过县级财政安排外,还包括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和省 级、州级水利专项资金中支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部分、水权转让收入等。
第八条 开展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参与、民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以收定支、量力而行、鼓励激励原则;
(三)对象明确、标准清晰、程序规范、群众认可原则。
第二章 奖补对象、标准和程序
第九条 奖补对象。精准补贴对象为已缴纳农业水费且符合 补贴条件的用水主体,重点补贴支付水费有困难的种粮农户。节水奖励是指对用水主体定额内用水节约部分的适当奖励,奖励对象为定额内节约用水的用水主体,且已足额缴纳水费。
对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奖补:
(一)未缴清年度水费的;
(二)农业用水超出用水定额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开采使用地下水的;
(四)对于未发生实际灌溉的;
(五)不主动、不及时报告种植面积缩减、种植结构调整等 种植信息变化的;
(六)其它不宜奖补的情形。
第十条 奖补标准
(一)精准补贴标准。精准补贴标准根据定额内用水成本与 运行维护成本的差额确定,确保总体上不增加农户用水定额内用水负担,保障农民合理用水权益。具体补贴标准如下:
(1)对于种植水稻的用水主体,补贴标准不高于 0.253 元/m³ (定额内用水成本与运行维护成本的差额)。补贴标准最高不得超过其用水单价。
(2) 对于因发生干旱等特殊情况采取应急措施保障正常农 业生产用水而导致用水成本增加的,对用水主体增加的成本予以酌情补贴。
(3) 对于其他用水主体, 平均定额内用水成本已超过运行 维护成本(0.313 元/m3)的差额, 不进行精准补贴。
(二)节水奖励标准。根据用水定额内水价、定额用水量与 实际用水量之间的节约水量 ,同时综合考虑种植信息变化、水权交易 、回购 、资金筹集等因素综合确定。定额用水量内每节约一 方水,按不高于 0.02 元/m³的标准进行奖励。
县级财政、发改、水务、农业农村部门可按照 “以收定支、 量力而行、鼓励激励 ”的原则, 根据每年筹集到的资金情况, 在此奖励标准基础上进行上下浮动调整,但奖励标准最高不得高于其用水单价。
第十一条 奖补程序
(一)奖补方案拟定。管水主体依据县级制定的奖补实施细则和上年所管工程各用水主体的用水量、用水定额、用水类型、 灌溉耕地面积、水费收缴以及县级财政部门奖补资金筹集情况拟定奖补方案。
(二)奖补方案公示。管水主体将奖补方案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区域内向用水主体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7 个工作日。
(三)奖补方案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存在问题的,应将问题反馈管水主体,重新调整公示后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公示期不少于 7 个工作日。
(四)奖补资金兑付。县级财政部门依据县级水行政主管部 门最终认定的奖补方案,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资金直接从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零余额账户补贴到应奖补用水主体。奖补对象为用水农户的,须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 “一卡通 ”向应 奖补农户发放奖补资金。
第三章 奖补资金监管
第十二条 县级财政部门是奖补资金筹集的主体, 要充分发挥资金监管的主体作用。县级财政部门结合财力情况适当安排奖补资金,具体金额依据中央、省级和州级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补助资金预算安排情况和全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奖补资金需求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财政奖补资金的使用应符合《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和省级、州级、县级相关规定,并严格实行预算绩效管理。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级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奖补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县级财政部门要强化对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在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较差等次的减少资金安排。
第十四条 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群众监督和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实行奖补资金公示制,定期对奖补 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7 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奖补资金不得用于发放行政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津补贴,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征地拆迁和移民、城市景观、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等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无关的支出。
第十六条 管水主体应建立用水管理、水费收支、维修养护支出、奖补资金等台账,不断提高综合用水管理水平和财务管理能力 ,并主动配合各级财政、发展改革 、水务 、农业农村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奖补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奖补资金。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 , 以及其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 427 号) 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省级办法有效期届满之日止。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与后期印发的上级文件相关规定有冲突的,按照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水务局和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