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国徽 勐海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勐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粮食生产的通告


    为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粮食生产,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印发《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印发《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县人民政府印发海县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行为整治方案》及《保稻五措施》有关要求,现就加强耕地保护促进粮食生产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严禁在耕地上长期种植西瓜、火龙果、香蕉等经济作物,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耕地长期发展林果业。

二、 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稻谷、玉米等重点粮食作物的种植;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油、糖、蔬菜、烟草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

三、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耕地内建房、建坟、挖砂、釆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耕地的活动。

四、 严格耕地流转程序。对于确需流转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农户,可采取委托托管等方式,由新型经营主体(企业、合作社、种植大户、家庭农场)等实行耕地集中经营,也可交由村集体,签订协议托管经营。流转的耕地,须严格按照《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备案,并一年至少种植一季粮食作物,优先保障稻谷作物。

五、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占用耕地,对造成耕地环境破坏、土壤污染的,将依法严肃处理,并责令恢复原种植环境。

六、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耕地季节性抛荒或长期抛荒的,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 鼓励在耕地上种植稻谷作物。在耕地上种植稻谷作物的按照《海县促进稻谷生产、稳定稻谷种植面积奖补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八、 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要加大耕地管护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九、 本通告由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进行解释。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特此通告

 (此件公开发布)

勐海县人民政府      

 2023419日      

勐海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