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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医疗保障局2023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来源 :勐海县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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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4-01-29 03:4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现公布勐海县医疗保障局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本报告由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七个部分组成,涵盖了勐海县医疗保障局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如对本报告有疑问,请与勐海县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联系(地址:勐海县医疗保障中心沿河路39号),邮编:666200,电话:0691—5135610)。
一、总体情况
2023年,勐海县医疗保障局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认真部署,强化措施,狠抓落实,较好地完成了政府年度信息公开工作。
(一)加大主动公开力度。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更新周期指引》要求,进一步细化各领域信息发布内容、时间、频率及程序、深入推进组织机构、政策法规文件、行政执法、办事指南、工作动态、政府动态等信息在政府信息公开系统进行公开发布更新。截至目前,在县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发布信息2条;在微信公众号发布信息194条;处理12345政府服务便民热线共计101条,其中投诉4条、咨询48条、求助49条。
(二)不断丰富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按照《条例》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充分利用县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报刊、电视广播等多种渠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三)紧贴公众需求和社会关切。主动公开事关参保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法规文件以及待遇申领流程,积极回应群众诉求。
(四)强化公开制度的执行和监督保障。按照“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原则,对拟发布的政府信息,依照承办人员初审、承办股室负责人审核、局分管领导审发“三审”制度,依法依规做好信息公开审查,未经审查和批准的不得对外发布。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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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制发件数 |
本年废止件数 |
现行有效件数 |
规章 |
0 |
0 |
0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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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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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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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第(六)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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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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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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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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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第(八)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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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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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三、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提供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处理。
(一)受理申请机构
本机关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本机关办公室;办公地址:勐海县医疗保障中心沿河路39号;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691-5135610;传真号码:0691-5181544;电子邮箱:mhxylbzj@126.com;邮政编码:666200。
(二)申请受理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选择下述形式提出: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相应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在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处理:
1.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对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 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四)依申请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本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并通过纸张、磁盘、光盘等介质提供政府信息的,按照提供政府信息的件数收取检索费。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收费标准依据国家规定收取。在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明确收费标准前,本机关以不高于当地市场价格水平收取,并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申请减免费用时,必须将相关证明与《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一并提供。
(五)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监督部门:勐海县医疗保障局办公室,监督电话:0691-5135610,地址:勐海县医疗保障中心沿河路39号,邮编:666200。
四、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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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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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 企业 |
科研 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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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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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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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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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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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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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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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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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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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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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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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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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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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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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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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处理 |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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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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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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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总计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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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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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维持 |
结果 |
其他 |
尚未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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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 |
结果 |
其他 |
尚未 |
总计 |
结果 |
结果 |
其他 |
尚未 |
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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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3年勐海县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虽然取得了成效,但也还存在一些主要问题:公众号自身宣传的内容还不够完善,影响力还不够大。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在一定程度上侧重于国家、省、州医疗保障工作动态,缺乏自身活动及履行职责情况,内容比较宏观,公民的参与度与配合,互动性不足。
改进情况:一是加大医疗保障政策法规宣传力度,确保各类信息及时更新发布;二是提升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水平,加强信息采集报送;三是注重充实公开内容,围绕满足群众最关注、最迫切的信息需求,进一步充实医疗保障信息公开内容,及时、正确公布。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2023年,我局没有收取过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