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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水务局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来源 :勐海县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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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15-03-02 10:44

勐海县水务局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年度报告

 

推行政务公开,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政治文明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落实人民群众对政务信息和政府行政行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一条重要渠道,对提高政府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水平和效能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和《勐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工作的通知》要求,特向社会公布勐海县水务局2014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411日起至20141231日止。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概述

一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局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行政作风、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来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完善工作机构。我局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水务工作重要议事日程。调整完善了以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办公室员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二)健全规章制度。为全面深入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在勐海县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进行了发布。局属各单位进一步完善了政务公开工作机制,明确了具体工作人员,加强了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了工作责任,理顺了工作机制。安排部署信息公开填报、发布、统计工作。局属各单位积极配合,有效保障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落实和制定相关配套措施一是在单位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及时公告一些信息;二是安排一名领导专门分管勐海县水务政府信息工作,抽调专职人员不定期进行网站更新与信息的发布,确保了息信工作的及时性、准确性等特点;三是为各科室购置了高配置大容量的电脑、打印机和优盘,为推进机关信息化建设奠定了硬件基础。

(四)落实政府信息工作内容

1、为积极扎实推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勐海县水务局按照勐海县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部署和时间安排,及时组织局属各单位具体工作人员认真编制了政务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并按要求维护相关信息。

2、充分运用我县的网络、电视、报纸、公开栏、公开资料等途径,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的信息传递速度,为公众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和办事公开及时有效。结合我局实际,对重大决策过程实行依法依程序公开,并出台一系列相关文件,加强制度建设,保证制度性、政策性内容长期公开、阶段性公开,经常性工作及时公开,动态性工作随时公开。

3、对事关全局、公众普遍关注和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公开、实施结果公开。主动公开本部门的便民措施、工作制度、各类投诉及责任追究查处结果。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我局结合工作实际,及时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予以公开,2014年公开发布各类信息91条,其中:通过勐海县政府门户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22条,云南省人民政府重点工作通报网站21条,云南省人民政府重要事项公示网站27条,公开栏15条,其他6条。内容涵盖了领导分工、公示和通报、四群工作、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工作动态等方面。

(一)主动公开范围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主要内容有:部门概况、领导信息、职能职责、服务项目、工作动态、公示和通报、四群工作、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等。

(二)公开形式

主要利用网络公开,通过勐海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云南省人民政府重点工作通报网站、云南省人民政府重要事项公示等其他有关网站。同时积极运用听证会、会议文件、工作简报、办事指南、便民资料等多种形式实行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咨询处理情况

我局2014年度我局未收到当面、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形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要求,同时也没有公开任何涉密事项以及其他不应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

四、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和减免情况

我局2014年度无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提供咨询事项,未产生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费用,无信息公开收费情况。

五、行政复议、诉讼和申诉情况

我局2014年度没有收到任何申请行政复议、诉讼和申诉,没有引发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提起的行政诉讼。

六、存在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一)存在问题

2014年,我局政务公开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增强了工作透明度,促进了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改进了机关工作作风,密切了我局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但也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一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性有待进一步加强;二是部分栏目建设仍不够完善,信息公开形式还需进一步丰富,网上便民服务系统还需进一步加强宣传,扩大应用。三是主动向社会公开信息数量较少,公开领域有待于进一步拓展。

(二)改进措施

2015年,我局将继续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水利事业发展,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新力量。

1、对部分政务信息及时调整更新,日常政务内容定期进行更新,进一步提高政务公开程度。

2、提升政府网站服务功能,进一步完善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及形式,强化政府网站在信息公开和便民服务中的功能。

3、进一步办好水务局政府信息网站,提高群众的认知度和认可度,及时、准确公布各项信息,方便群众了解水务局各项工作动态。

七、有关说明及附件

今后,我局将结合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进一步巩固前期政务公开工作成果,形成长效工作机制。依托勐海县政府信息公开信息系统平台,规范信息公开工作,让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12014年西双版纳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调查表

2、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

 

 

 

                                          勐海县水务局

                                           2015211

 

 

 

 

 

 2014年西双版纳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调查表

 单位(盖章):勐海县水务局  填表日期:2015211

一、组织领导(在对应栏打勾或直接填报)

(一)成立专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或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实施四项制度()、列入政务公开工作()、采用其他方式()。

责任部门:办公室               负责人:徐楠

联系人:周鸿文                 联系电话:5122302

(二)“96128”政务服务专线主管部门及科室:

分管领导:苏建芳       联系人:周鸿文     电话:5122302

二、2014年工作亮点,遇到的问题、困难及改进措施

一、工作亮点

一是我局信息公开工作坚持高层次配备、高视角定位、高标准规范。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各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成员。信息公开工作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和组织指挥下,由办公室牵头,各科室、单位密切配合,职责明确、分工合理、各负其责、齐抓共管。二是从加强制度建设入手,健全完善了信息公开工作组织、领导、承办、监督、协调、保障、考核、评价各个环节规范有序的工作体制和机制,确保信息公开工作有章可循,扎实开展。三是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进一步梳理完善,及时更新了四群工作、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等公开信息,同时,规范了信息公开事项、公开渠道,使信息公开工作走上了规范化建设轨道。

 二、存在问题、困难

 一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性有待进一步加强;二是部分栏目建设仍不够完善,信息公开形式还需进一步丰富,网上便民服务系统还需进一步加强宣传,扩大应用。三是主动向社会公开信息数量较少,公开领域有待于进一步拓展。

 三、改进措施

一是规范工作流程。进一步梳理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及时提供,定期维护,确保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能按照既定的工作流程有效运作。二是扩大公开内容。进一步梳理信息,对原有的信息公开目录进行补充完善,保证完整性和准确性,提高群众的认知度和认可度,方便群众了解水务局各项工作动态三是规范行政管理职能。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继续把政务公开工作列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三、意见及建议

 

                             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

                 ( 2014 年度)

 填报单位(盖章):勐海县水务局

统 计 指 标

单位

统计数

一、主动公开情况

 

60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

      (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相同信息计1条)

60

其中,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

 

            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

 

       2.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

54

3.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

 

4.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

 

5.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

6

二、回应解读情况

 

 

(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

(不同方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计1次)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解读的情况

 

 

1. 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

 

        其中,主要负责人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

 

2. 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其中,主要负责人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3. 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

 

4. 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

 

统 计 指 标

单位

统计数

5. 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一)收到申请数

 

1. 当面申请数

 

2. 传真申请数

 

3. 网络申请数

 

4. 信函申请数

 

(二)申请办结数

 

1. 按时办结数

 

2. 延期办结数

 

(三)申请答复数

 

      1. 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

 

2. 同意公开答复数

 

3. 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4. 不同意公开答复数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

 

涉及商业秘密

 

               涉及个人隐私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 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

 

6. 申请信息不存在数

 

7. 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

 

      8. 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

 

四、行政复议数量件

 

 

统 计 指 标

单位

统计数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二)被依法纠错数

 

  (三)其他情形数

 

五、行政诉讼数量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

 

(二)被依法纠错数

 

(三)其他情形数

 

六、举报投诉数量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万元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

 

(二)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

1

(三)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

 

      1. 专职人员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

 

      2. 兼职人员数

2

(四)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万元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一)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

 

(二)举办各类培训班数

 

(三)接受培训人员数

人次

 

单位负责人:徐楠 审核人:周鸿文   填报人: 黄云辉  联系电话:  5122302         填报日期: 2015211

 

 

 

 

 

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指标填报说明

 

一、主动公开情况

1.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指按照条例规定,统计年度内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按条计算。凡公文类政府信息,1件公文计为1条,部分内容公开的公文也计为1条。其他政府信息,1份完整的信息(或其中部分公开的信息)计为1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不重复计算。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的同一条政府信息计为1条信息;部门联合发布的信息以牵头制作该信息的部门为填报单位;各单位转载、转发的信息不计入本单位统计数量。

2. 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指主动公开的规范性文件总条数。

3. 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指制发规范性文件总件数,应为主动公开数和未主动公开数的合计数。

4. 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政府公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5. 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各级政府网站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6. 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官方政务微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7. 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官方政务微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8. 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方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二、回应解读情况

9. 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指回应涉及本单位职责的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的次数。

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不重复计算。以多种形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的计为1次回应;联合发布的回应情况以回应该热点或舆情的牵头负责单位为填报单位;各单位转载、转发的回应情况不计入本单位统计数量。

10. 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指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而参加或举办的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等的总次数。

11. 主要负责人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指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而参加各类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等的总次数。

12. 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指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或新闻发言人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在政府网站接受在线访谈的总次数。

13. 主要负责人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指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在政府网站接受在线访谈的总次数。

14. 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指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政策解读稿件的总篇数。

15. 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指通过官方政务微博、微信回应的热点事件总次数(同一事件多次回应计为1次)。

16.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指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其他方式回应的热点事件总次数(同一事件多次回应计为1次)。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17. 收到申请数:指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总件数,申请应为书面形式或数据电文形式(应等于当面申请数、传真申请数、网络申请数、信函申请数4项之和)。

18. 当面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到承担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受理点提出申请的件数。

19. 传真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件数。

20. 网络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网上提交申请方式提出申请的件数。

21. 信函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信函邮寄方式提出申请的件数。

22. 申请办结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提申请办结的总件数(应等于按时办结数和延期办结数2项之和)。

23. 按时办结数:指根据条例规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件数。

24. 延期办结数:指根据条例规定,在延长的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件数。

25. 申请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提申请的答复的总件数(应等于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同意公开答复数、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不同意公开答复数、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申请信息不存在数、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8项之和)。

26. 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其获取该政府信息方式和途径的答复件数。

27. 同意公开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28. 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同意部分公开的答复件数。

29. 不同意公开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0. 涉及国家秘密: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涉及国家秘密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1. 涉及商业秘密: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涉及商业秘密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2. 涉及个人隐私: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涉及个人隐私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3.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4.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的答复件数。

3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6. 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答复件数。

37. 申请信息不存在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答复件数。

38. 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申请内容不明确,告知其作出更改、补充的答复件数。

39. 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应通过咨询、信访、举报等其他途径办理的答复件数。

四、行政复议情况

40. 行政复议数量: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且被复议机关受理的件数(应为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被依法纠错数、其他情形数3项之和)。

41. 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指已办结的行政复议申请中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件数。

42. 被依法纠错数:指已办结的行政复议申请中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件数。

43. 其他情形数:指行政复议申请中除已办结的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和被依法纠错数以外情形的件数。

五、行政诉讼情况

44. 行政诉讼数量: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且被法院受理的件数(应为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被依法纠错数、其他情形数3项之和)。

45. 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指法院判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件数。

46. 依法纠错数:指法院判决或裁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件数。

47. 其他情形数:指除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和被依法纠错数以外情形的件数。

六、举报投诉情况

48. 举报投诉数量: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政府信息公开有关举报或投诉,且予以受理的件数。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49. 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指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取的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总金额。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50.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指按照条例规定确定承担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的专门机构个数。

51. 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指按照条例要求设置的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的场所总个数。

52. 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指具体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人数(应为专职人员数和兼职人员数2项之和)。

53. 专职人员数:指专门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工作人员人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54. 兼职人员数:指在承担其他工作的同时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工作人员人数。

55. 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指行政机关为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而纳入财政预算的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56. 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指召开涉及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的次数。

57. 举办各类培训班数:指围绕政府信息公开业务举办的各类短期、中期、长期培训班次数。

58. 接受培训人员数:指到政府信息公开业务培训班接受培训的工作人员人次数。

除特别说明外,报表中如没有需填报的数据,则填“0”;涉及费用或经费的数据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小数点后两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