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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勐海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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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09-06-10 04:4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办、局,事业单位:
《勐海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  


勐海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迅速有效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金融突发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促进勐海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本预案所称金融突发事件是指金融媒介(如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和市场基础设施(如支付体系等)突然发生的、无法预期或难以预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金融稳定、需要立即处置的金融事件。
    第二条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第三条  适用范围
  (一)边境局部发生冲突、周边国家或地区发生重大事件引发的县内重大金融突发事件。
  (二)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而引发的、危及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三)县级人民政府及各职能部门按照自身的职责确实不能解决,必须通过跨部门、跨县、市协调才能解决的金融突发事件。
  (四)因大规模非法集资、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以及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等引起的其他严重危害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第四条  工作原则
  (一)及时掌握情况,果断采取措施,最大程度地减少危害和损失。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必须树立科学的态度,坚持快速高效的原则,尽可能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防止金融突发事件对宏观金融稳定、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产生不良影响。
  (二)统一指挥,协调配合,充分发挥政府和各部门的作用。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由县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涉及到人民银行、财政局、公安局、法制办等各政府相关部门,在处置过程中,要注重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共同维护本区域的金融和社会稳定。
  (三)依法处置,稳妥缜密,努力维护金融稳定大局。由于金融行业的特殊性,金融风险的扩散、蔓延往往十分迅速,处置不当极有可能危及宏观金融稳定。因此,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过程中,要坚持依法有序处置、积极稳妥缜密的原则,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和蔓延,避免对社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第二章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第五条  勐海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一)勐海县政府成立勐海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组  长:县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县长
    副组长:联系金融工作的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成员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人民银行勐海县支行、县委宣传部、县法制办。各成员单位应指定l至2名联络员负责有关联络事宜。成员单位组成可根据事件情况作适当调整。
   内设机构:领导小组视情况设立专家咨询组、信息发布组、治安维护组、风险处置组、法律咨询组等若干个专门小组,由相关的部门承担具体职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勐海县支行。
  (二)领导小组职责
   1.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
   2.统一领导、指挥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确定相关部门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具体职责和分工。
   4.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制订应急措施。
   5.指挥、协调应急措施的实施,并商请司法机关予以配合。
   6.针对被关闭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根据有关规定制订具体的兑付和补偿措施。
   7.协调、指导有关金融机构的重组、关闭和破产事宜。
  (三)办公室职责
   1.收集、整理、上报有关信息资料。
   2.向有关部门通报金融突发事件信息。
   3.督促、检查、指导有关部门落实应急措施。
   4.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组织召集会议。
   5.收集、保管并于事后移交有关档案。
   6.提出修订预案的建议。
   7.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8.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相关部门的职责
   1.财政局对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是否需要动用财政资金做出判断,如确需财政出资救助时,由财政局确定救助方式及资金来源;及时划拨专项经费,制定有关税费政策。
   2.人民银行勐海县支行对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做出评估,判断是否需要提供流动性支持;负责处理人民银行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向县政府报告有关信息;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3.县委宣传部制订相关新闻发布工作预案,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宣传口径,组织新闻媒体播发相关新闻;根据金融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或其他需要组织新闻发布会;及时搜集境内外舆论情况,做好辟谣工作,澄清事实;加强对新闻媒体的管理和引导,及时封堵和删除有害信息。
   4.公安局制订相关工作预案,依法参与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对有关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查处犯罪行为;协助县政府和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单位维护运行秩序,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保证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5.法制办负责研究处置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与有关司法部门协商提出解决办法。
第六条  人民政府的职责
县政府在处置本行政区域内金融突发事件中主要负责保持本行政区域的金融和社会稳定。
  (一)及时启动本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确定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应急组织机构和相关人员,明确职责,制订工作方案。
  (三)组织协调有关政府部门,并调动部署有关力量,保证事件发生单位正常经营,维护社会治安,防止因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社会不稳定事件。
  (四)按规定负责组织、实施被关闭金融机构个人债权的确认和应由县政府负责的补偿工作。
  (五)及时向州政府报告事件动态及处置情况。
  第七条  其他部门的职责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的职责规定配合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第三章  金融突发事件的分级
  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较高一级突发事件处理,防止风险的扩散;当金融突发事件的等级随着时间的推移有所上升时,应按升级后的级别程序处理。
  第八条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事件:
  (一)具有全州性乃至全省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二)金融各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三)周边国家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我县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四)周边地(区、市)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我县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五)其他需要按Ⅰ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第九条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事件:  
  (一)在我县产生影响,但未在全州或者全省造成影响,不需要进行跨县、市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二)所涉及监管部门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三)其他需要按Ⅱ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十条 Ⅰ级响应
  (一)响应程序
  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政府有关部门迅速核实情况,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政府各相关部门及时启动本部门的应急预案,政府确定应急组织机构和相关人员开展处置工作。
  (二)决策及应急措施
   1.各部门立即启动本部门的应急预案,在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处置工作,及时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
   2.领导小组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性质和成因,提出处置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处置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金融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影响范围、成员单位会议的讨论意见以及协调处置的方式、方法和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等。
   3.领导小组视情况设立专家咨询组、信息发布组、治安维护组、风险处置组、法律咨询组,分别负责各个专业范围内的工作事宜。
   4.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舆论引导。
   5.人民银行勐海县支行、县财政局以及风险涉及部门应根据县政府的授权和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和配合,共同维护金融稳定。
  (三)落实措施
   1.正式处置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
   2.对经批准给予再贷款支持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紧急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短期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由人行勐海县支行负责办理发放再贷款的有关手续、监督再贷款的使用和收回。
   3.对需要采取撤销(关闭)形式退出金融市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和《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监管部门依据其监管职责和权限对外发布撤销(关闭)公告,并由有关部门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4.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对发现的涉嫌犯罪的事实,公安机关应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防犯罪嫌疑人潜逃,有关部门应予积极配合;需要派警力维持现场秩序的,由县政府负责。对债权人、被保险人等的宣传、解释、说服工作,由县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Ⅱ级响应
  (一)由事件所涉及的部门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二)县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的应急工作进行协调,维护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稳定。
   第十二条 信息报送
  (一)金融突发事件发生时,发生事件的单位应立即(最迟不超过2个小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报告,同时报告县政府和人民银行勐海县支行。
  (二)特别重大和重大金融事件发生后,县政府按照规定最迟不超过4个小时上报州政府。通报人民银行勐海县支行,并在保密的原则下根据情况需要与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三)人民银行勐海县支行在汇总、分析各部门的情况报告的基础上,对事件的性质及严重程度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县政府和上级人民银行。
  (四)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机构名称、地点、时间;事件的原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影响范围以及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事态的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其他与本事件有关的内容。
   第五章  后期处置
   第十三条 善后工作
   按分级响应程序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落实。具体包括:
  (一)对被关闭的金融机构的账目妥善保管并进行清理,对被关闭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进行核实,落实兑付和补偿措施。
  (二)对金融突发事件的全过程进行彻底调查,查清事件的原因,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对因金融突发事件而发生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 评估与总结
  (一)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参与处置的有关部门应对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并报县政府,同时抄送人民银行勐海县支行。
  (二)勐海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事件的发生、应急处置、处置结果及损失进行全面评估与总结,并将总结报告上报县政府。
  (三)参与处置的有关部门应针对协同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暴露出的有关问题,提出修订本预案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奖励与处罚
  (一)对参与处置工作表现突出的人员,有关单位可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对参与处置工作不负责任、办事不力、扯皮推诿,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有关单位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六条 检查与审计
  (一)审计部门依法对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所动用的公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二)人民银行勐海县支行根据有关规定对再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十七条  通信保障
  (一)各成员单位之间应确保至少一种通信方式的稳定畅通。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与县政府、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互通信息。
   (三)所有通信及信息共享应符合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八条 文电运转保障
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规定,确保文电运转的高效、迅速、准确,不得延误。
   第十九条  技术保障
   (一)各有关部门应确保本系统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系统有足够的软硬件技术支持保证,有关信息有计算机备份。
   (二)核心账务数据应实现异地备份,建立数据备份中心。
   (三)要害岗位至少要有两名人员备用、替换,确保在任何情况下不因人员缺岗而影响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 安全保障 
各有关部门应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确保有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保障
  (一)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应急工作人员的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人员。
  (二)各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培训班,并利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具体案例,采取以案说法的形式培训干部,总结经验,汲取教训,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不断提高监管水平。
  (三)各有关部门应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并不断加以完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订本部门、本单位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二十三条  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