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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及高层和地下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来源 :勐海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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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09-06-10 04:08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勐海县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及高层和地下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三日


勐海县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及高层
和地下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吸取近年来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火灾事故教训,大力整治火灾隐患及消防违法行为,确保全县消防安全,根据公安部、文体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公通字〔2009〕7号)、公安部《高层和地下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公传发〔2009〕36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府办明电〔2009〕38号)要求,结合勐海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专项整治的时间
    公众聚集场所专项整治的时间为2009年2月20日至4月20日,高层和地下建筑专项整治的时间为2009年2月20日至9月15日。
    二、专项整治的范围和重点内容
   (一)专项整治的范围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等歌舞娱乐场所。
     3.酒吧、咖啡厅和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等餐饮场所。
     4.网吧、游艺场所。
     5.洗浴馆、保龄球馆、旱冰场、健身房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6.所有在用和在建的高层、地下建筑。
   (二)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
     1.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是否通过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地下建筑的用途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公众聚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重点检查顶棚、墙面、地面装修材料以及窗帘、幕布,其燃烧性能等级是否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等国家标准,高层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的防火性能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3.是否擅自改变建筑防火分区,高层建筑管道井封堵等竖向防火分隔措施是否落实。
     4.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是否畅通,防烟、封闭楼梯是否正常,疏散指示和事故照明运行是否正常。
     5.室内外消火栓是否正常好用,在建工程的临时消防供水是否正常可靠。
     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运行是否正常,是否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检测、维护和保养。
     7.消防控制室设备运行是否正常。
     8.灭火器材配备是否符合规定;公共娱乐场所是否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和独立式报警器,公众聚集场所是否购买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9.消防安全责任人、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明确、责任是否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是否健全,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等消防管理制度是否落实,是否开展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维护、检测制度是否落实,疏散和灭火应急预案是否制定并定期组织演练。
    10.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并符合登高作业等使用要求,消防电梯功能是否正常,消防水泵结合器是否好用。
    三、专项整治的工作措施
   (一)对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公安消防大队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文体、工商部门要依法予以取缔。 
   (二)对公众聚集场所采用聚氨酯类泡沫塑料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公安消防大队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文体、工商部门要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采用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材料装修装饰的,责令限期改正。
   (三)对公众聚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封堵和自动消防设施损坏,不能立即整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四)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制度不建立、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员工不具备基本消防安全素质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五)对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违法使用、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法责令立即改正。
   (六)对公众聚集场所火灾事故危险性突出,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实施行政拘留。
   (七)对在用和在建高层、地下建筑,存在消防违法行为或火灾隐患的,公安消防大队、建设部门、人防部门要依法处理。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5日前)
    1.组织召开公安、建设、文体、工商、安全监管、人防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成立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工作制度,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制定本辖区的专项治理方案,明确领导分工,分解工作责任,并于3月20日前将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报县政府办公室和县消防大队。
    2.各地要组织召开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人会议或通过媒体发布等方式,要求辖区内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业主迅速开展消防安全自查整改。县城内由县消防大队负责组织实施,各乡镇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二)集中排查阶段(3月15日前)
    1.公安、建设、文体、工商、安监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对本地区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消防行政许可文件、娱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办理、建设行政许可文件、人防行政许可文件等进行集中清理核查,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全面清理盘点本地区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底数,并全部登记造册建档。
    2.在登记造册建档的基础上,县人民政府成立专项治理联合检查小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公安消防大队、建设、文体、工商、安监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对照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对城区内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逐一排查,同时负责对各乡(镇)专项治理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各乡(镇)也要组织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本乡镇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逐一排查。各检查组要填写专项整治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2、附件3、附件4),并于4月5日前将排查情况报县政府办公室和县消防大队;县消防大队同时要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表》。
   (三)集中整治阶段(公众聚集场所集中整治为4月1日前,高层、地下建筑集中整治为8月25日前)
各地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公安、消防、建设、文体、工商、安监部门要按照本方案所明确的整治工作措施及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整治;对难以完成整改的,按程序提请政府挂牌督办。排查整治工作要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对排查的每处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均要如实记载检查人员的姓名、检查时间、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意见,并存档备查。
   (四)总结验收阶段(专项整治结束前的15天)
    1.县、乡逐级组织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由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根据方案有关要求,其中,县级的检查验收实地抽查数量不少于勐海县所有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总数的20%;县对乡镇和行业的检查验收实地抽查数量不少于该乡镇、行业所有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总数的30%。
    2.对检查验收发现整治不到位、公众聚集场所仍存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的地区,责令重新组织排查整治。检查验收人员要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所抽查单位全部填写专项整治检查验收记录表(附件7),并签字存档。
    3.逐级进行工作总结,对专项整治措施落实、成效显著的予以通报表彰;对措施不落实、成效不明显的要动真格严肃问责。
    五、组织机构
为切实做好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成立勐海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部署、指导协调、督导验收等工作。具体组成为:
    组 长:冯晓冬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许云普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岩  伦    县公安局副局长
    成 员:杨  斌    县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
            苏  伟    县建设局局长
            李海文    县文体局局长
            周邦民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胡云奎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公安消防大队,由大队长杨斌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
    领导小组实行部门领导分片包干负责制和部门分行业负责制,部门领导分片包干负责制具体为:县消防大队、文体局领导负责勐海镇、勐遮镇、勐满镇、西定乡;县建设局、县安监局领导负责勐混镇、布朗山乡、打洛镇;县公安局、县工商局领导负责格朗和乡、勐宋乡、勐阿镇、勐往乡;部门分行业负责制具体为: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勐海县城区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等歌舞娱乐场所;各派出所负责所在辖区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等歌舞娱乐场所;县文体局负责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网吧、游艺场所;县工商局负责酒吧、音乐茶座和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等餐饮场所;县安监局负责洗浴馆、健身房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县建设局负责所有在用和在建的高层、地下建筑。
    负责分片包干的部门领导和分行业负责的部门要及时收集掌握所负责县(乡)和行业的专项整治情况,各分行业负责的部门要按时将所负责的行业专项治理情况(附件2-附件7)上报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公安消防大队要积极协助各分片包干部门领导和分行业负责部门认真抓好各项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精心组织部署。各乡(镇)、部门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本着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强化措施,立即组织开展排查整治工作。排查工作务必于3月15日前完成。
   (二)强化部门联动,形成强大合力。县公安局、公安消防大队、县建设局、县文体局、县工商局、县安监局等部门要全面履行工作职责,加强沟通协调,通力协作配合,形成强大合力。公安部门要牵头建立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及时通报相关信息,采取针对性措施,确保工作落实。
   (三)严格依法整治,强化服务意识。专项整治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对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坚决依法整治,毫不手软,决不能养痈遗患。同时,要按照公正、文明、规范执法的要求,强化服务意识,指导制定切实可行、效果明显的整改措施,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四)加强督促检查,落实工作责任。建立专项整治工作责任制,采取县领导包乡(镇)和各部门包行业的方式,切实将工作责任落实到位。要加大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上级抓下级,一个部门抓一个行业,一级对一级负责,推动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
   (五)巩固整治成果,建立长效机制。各乡(镇)、部门要按照“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指导思想,认真总结专项整治中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制定、修订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健全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要以专项整治为契机,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着力在宣传教育的深度、力度和广度上狠下功夫,进一步提高宣传教育的社会覆盖面和影响力,不断增强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各分行业负责的县属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时向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有关情况和统计表,具体为:3月11日前报送专项整治排查工作情况及统计表,每月底前报送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及统计表(附件5、附件6),分别于4月12日前、9月7日前报送公众聚集场所专项整治、高层和地下建筑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和汇总统计表。


附件:1、常见装修装饰材料燃烧性能及烟气毒性
      2、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基本情况登记表
      3、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基本情况登记表
      4、地下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基本情况登记表
      5、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
      6、高层建筑、地下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
      7、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
         检查验收记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