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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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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08-09-08 12:03

海政发 〔2008〕 11  号


勐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办、局,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农村消防工作,提高农村抗御火灾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7〕148号)精神,结合勐海县实际,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农村消防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努力构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村民委员会组织管理、村民群众共同防范”的农村消防工作格局,扎实推进农村消防工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造安全稳定的消防环境。
    (二)基本原则。坚持统筹规划,确保农村消防工作与农村经济社会各项事业整体推进;坚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开展农村消防工作;坚持配套建设,确保农村公共消防设施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坚持综合治理,不断夯实农村火灾防控基础;坚持典型引路,以点促面,推动农村消防工作全面发展。
    (三)工作目标。力争到“十一五”期末,全县实现农村消防工作机制基本健全、公共消防设施逐步完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基本建立、农民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普遍增强、农村防控火灾能力明显提高、农村消防安全形势持续好转的目标。
    二、健全完善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农村消防工作机制
    (四)要切实加强政府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消防工作,经常听取农村消防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要根据农村消防工作的目标任务,结合实际,制定针对性、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职责,严格完成时限,确保行政区内农村消防工作按计划、有重点、分步骤地顺利推进;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大考评奖惩力度,坚持奖优罚劣,推动农村消防工作健康进行。县、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消防工作的直接组织者,责任十分重大,必须全面抓好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治等工作,加快建立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促进农村消防工作深入开展。各级防火安全委员会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定期分析农村消防安全形势,采取坚决措施,确保农村消防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五)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要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防控体系,大力开展农村消防群防群治和消防安全创建活动;发展改革部门在规划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时,要统筹考虑农村公共消防设施的需要;教育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农村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学内容,加强农村中小学校校舍和幼儿园园区的消防安全管理;公安机关要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乡(镇)公安派出所工作内容和农村警务战略,切实加强农村消防安全监管;民政部门要指导基层政权组织做好农村消防安全管理、房屋财产火灾保险、灾后受灾群众生活安排和损毁民房的恢复建设等工作;建设部门要将农村消防安全项目纳入村庄规划和人居环境治理的指导性目录,在实施村庄整治工作中落实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交通部门要结合实施“道路村村通”工程,加强村庄消防通道建设;农业部门要指导做好农忙、秋收和火灾多发季节的防火安全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宣传用火、用电、用气安全常识;水利部门要结合水利建设和人畜饮水工程,加强农村消防水源建设;旅游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农家乐”等乡村旅游接待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供电部门要结合农电改造,规范农户家庭的电线布设;公安消防部门要督促各地编制和实施农村消防专项规划,依法实施乡(镇)建设工程消防行政许可。
    (六)村民委员会要加强组织管理。村民委员会要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健全工作制度,具体抓好日常消防工作;要制定消防安全村规民约,实行消防安全联防制度,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并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农村老弱病残等特殊人群的消防安全监护;要组建专(兼)职、义务和志愿消防队伍,加强管理和训练,及时组织火灾扑救;要发动群众投工投劳,积极参与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要定期对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评议。
    (七)有关单位要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驻乡(镇)和村庄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组织,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要定期维护和保养消防器材设备,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积极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和灭火演练,形成自我管理、自我保障、自我检查、自我整改的良好工作机制。
    (八)不断加大对农村消防工作的投入。要按照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范围的要求,统筹城乡消防发展,坚持城乡消防并重,切实将农村消防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财力增长情况,不断加大对农村消防的投入,保障农村消防工作正常开展。要拓展农村消防经费投入渠道,制定优惠政策,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农村消防建设,鼓励社会捐助农村消防公益事业,多渠道增加投入。
    三、切实加强农村公共消防安全基础建设
    (九)认真编制农村消防专项规划。在编制和修订乡(镇)、村庄、国有农场等总体规划时,要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统筹编制消防安全布局和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器材装备、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等消防安全内容。凡没有编制消防安全内容或消防安全内容不合理的总体规划,有关部门不得批准。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总体规划,结合当地农村消防工作需要,认真编制农村消防专项规划,报经县级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实施;已经编制农村消防专项规划的,要进一步修改完善,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2008年10月前,必须完成全县所有乡镇的消防专业规划编制工作。2008年10月下旬由县人民政府牵头,对城乡消防专业规划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十)切实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结合扶贫开发、村庄整治、农村电网改造和农村公路、人畜饮水工程、农村沼气、信息工程建设等,同步规划建设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在村庄道路整治中,要按照有关要求打通主要干道,保证消防通道通达顺畅。对设有自来水管网的,要按照标准安装消火栓;对使用天然水源的,要建设消防取水设施;对农村散居住户及缺水地区,要因地制宜,修建坝塘、沟渠、水窖等,解决消防用水问题。对现有农用车、农业灌溉机具,要逐一登记造册,选择部分农用车、农业灌溉机具进行必要的技术改造,一旦发生火灾,确保能够立即转化为“消防车”、“消防泵”使用。要强化行政村灭火装备建设,力争每年有不低于1/3的行政村达到配备1台消防泵、4盘消防水带和2支水枪等基本消防器材的要求。
    (十一)大力实施“乡乡、村村有消防队”工程。要按照“一乡一队一车”和“一村一队一泵”的要求,通过招收专职消防员,以及依托公安派出所民警、治安联防队员、乡村干部、民兵预备役人员等,切实加强乡村消防力量建设,充分发挥其在维护乡(镇)、村庄消防安全中的重要作用,提高基层消防自防自救水平。到2010年,力争30户以上的村庄基本建立1支配备消防泵和配套消防器材的群众义务、志愿消防队或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要加强乡村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落实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完善保障机制,推动乡村消防队伍健康持续发展。
    四、全面提高农村火灾防控水平
    (十二)大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宣传资源,在宣传的力度、广度和深度上狠下功夫,着力开展突出农村地域特色、贴近农民群众生活的消防宣传活动,培养健康的民俗民风和安全的生产生活方式。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带头人培训计划”、“农村党员、基层干部素质教育工程”和“科普惠农兴村计划”,不断提高基层党员干部的农村消防安全管理水平。要在村庄设置固定的消防宣传栏和宣传标语、横幅,重点在农业收割季节、春节、元宵节、清明节和乡村宗教祭祀等民俗活动期间加强消防宣传,同时结合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和普法教育等活动,在农村地区广泛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宣传,努力提高农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加大火灾事故的查处力度,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充分发挥火灾查处的警示教育作用。
    (十三)深入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严格审批农村新建、改扩建工业项目和公共建设工程涉及的消防安全项目,从源头上消除火灾隐患;要加强对农村新建房屋的消防安全监管,防止产生新的火灾隐患;要开发、应用适合农村特点和农民群众消费水平的阻燃、耐火建材,提高民用建筑耐火等级;要针对不同地区的自然环境、建筑特点和生活习惯,研制和推广适合农村地区的消防车、消防泵等消防器材装备,提升农村火灾防控水平。
    (十四)着力整治火灾隐患。对农村现有建筑,要科学制定消防整治计划,提出具体整改措施,积极消除火灾隐患。要紧密结合“五改三治”(改路、改水、改房、改厕、改灶和治脏、治乱、治差)等村庄清改工作,明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防火分隔、建筑防火等建设要求,组织对农户电气线路、炉灶、柴草堆垛等进行改造和规范,推广使用沼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减少致灾因素。对以草木等易燃建筑材料为主体、建筑集中连片的村庄,要结合村庄整治和人居环境改造开展治理,提高建筑耐火等级,打通消防通道,拓宽防火间距,消除火灾隐患。要加强村庄、驻乡镇和村庄的企业及学校等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大力整治“城中村”、“出租屋”和“三合一”场所的火灾隐患,对危及公共消防安全的易燃易爆单位要限期搬迁。
    (十五)积极推行农村房屋财产火灾保险。要逐步完善农村房屋财产保险制度,建立农村火灾预防和经济补偿体系,提高农村房屋财产火灾保险服务水平。要引导农民群众积极参与农村房屋财产火灾保险,转移和分散农村火灾风险。2008年40%的行政村投保房屋财产保险,力争到2010年,全县行政村房屋财产火灾保险覆盖率达到90%,自然村覆盖率达到50%以上。

 


                                                                                                                 二○○八年三月十三日
          

 

主题词:公安    农村消防△    通知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法院,检院,人武部,正副县长,办领导。
  勐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3月13日 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