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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勐海县建立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消防监督管理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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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09-06-11 09:47

为切实加强全县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消防监督工作管理,减少火灾危害,杜绝重特大火灾事故特别是亡人火灾事故的发生,为全县社会和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精神,特制定本意见:

一、下列建筑工程必须报州级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二、下列建筑工程必须报州级消防机构进行消防竣工验收

(一)设有上述第一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二)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三、下列建筑工程必须报州级消防机构进行消防备案

(一)国家级、省级重点建设工程。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综合楼、财贸金融楼、办公楼、科研楼、疗养院、高级住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地下商店及其他地下人防工程。

(四)高层住宅小区、高层商住楼、高层公共建筑。

四、县级公安消防机构承担除本《意见》以上一、二、三条规定由州级消防机构进行审核、验收、备案以外的工程审核、验收的备案和抽查工作

五、县级公安消防机构对工程的备案抽查必须达到下列比例

(一)设有公众聚集场所的建设工程的抽查比例不得低于70%。

(二)居住建筑建设工程的抽查比例得低于70%。

(三)办公类建设工程的抽查比例不得低于90%。

(四)工业类建设工程的抽查比例不得低于80%。

(五)其他建设工程的抽查比例不得低于90%。

六、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

七、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六)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八、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

(三)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四)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定期进行全面检测,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是否完好有效;

(五)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七)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八)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九)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十)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公众聚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九、县防火安全委员会每半年组织相关单位开展一次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消防安全检查,按照规定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单位进行整改,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或提请上级处理

十、县级人民政府每半年组织相关部门对全县公众聚集场所落实本《意见》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预予以通报,纳入各乡(镇)、各办、局年终消防安全责任考评中予以奖惩

十一、违反本《意见》规定的,由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