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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来源 :勐海县烟草专卖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1-09-30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合理配置卷烟市场资源,依法维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巩固完善烟草专卖制度,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坚持行政许可公平、公正、公开,满足市场需求、方便人民群众、规范市场秩序、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对勐海县烟草制品零售点进行合理布局,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合理布局是指综合考虑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经营需求、区域规划、政策支撑等因素,对区域单元零售点进行规划布局。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勐海县行政管辖区域内申请新办或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第五条  勐海县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应遵循依法依规、便民服务、市场导向、分类施策、尊重历史的原则。

第六条  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必须取得营业执照。

(二)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个人必须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必须是经营店面与住所相对隔离;持证人货物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附属仓库,有义务接受烟草专卖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下列区域内设置零售点,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勐海县城区街道零售点间最近距离不低于150米;乡镇街道零售点间最近距离不低于100米;各农场分场场部街道零售点间最近距离不低于150米。

(二)经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专业市场、农贸市场、集贸市场等综合市场,零售点间最近距离不低于100米。

(三)有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内的一楼平层全开放式门店(不含小区外附属临街门面、住宅),按住户500户以下可办1户;501户至1000户可办2户;1001户至1500户可办3户;1501户以上的小区控制在4户以内。

(四)自然村、农场生产队,按住户200户以下可办1户;201户至400户可办2户;401户至600户可办3户;依此类推。

(五)以出租柜台、商铺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大型商场内部不超过 2 户,单层限办 1 户;1000平米以上的大型超市可办1户。

   (六)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属于省内拥有直营门店数30家以上且纳入省政府商务部门重点流通企业范围的连锁经营企业,降低间距限制,按勐海县城区街道零售点间最近距离不低于100米;各乡镇街道零售点间最近距离不低于65米;各农场分场场部街道零售点间最近距离不低于100米。

(七)属西双版纳州户籍的社会特殊群体,确因家庭生活困难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申请办证时,按下列条件办理,每人限办一证,不作为其他零售点的参照项:

1.城区街道零售点间最近距离不低于100米;乡镇街道零售点间最近距离不低于65; 各农场分场场部街道零售点间最近距离不低于100米;

2.申办地址属本规定第七条第()项规定的其他区域的,零售点间最近距离不低于100米。

(八)因幼儿园、中小学新建、改造或者其他客观原因导致原合法办理的幼儿园、中、小学周围红线内存量持证零售户,歇业后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选址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按下列条件办理,每人限办一证,不作为其他零售点的参照项:

1.城区街道零售点间最近距离不低于75米;乡镇街道零售点间最近距离不低于50; 各农场分场场部街道零售点间最近距离不低于75米;

2. 自然村、农场生产队不受人口户数条件限制;

3.申办地址属本规定第七条第()项规定的其他区域的,零售点间最近距离不低于75米。

(九)对于旅游小镇、工业园区等新兴经济区域,按勐海城区对应区域条款办理。

(十)以上规定没有明确的其它区域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零售点间最近距离不低于150米。

(十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按下列条件办理变更,不作为其他零售点的参照项:

1.城区街道零售点间最近距离不低于100米;乡镇街道零售点间最近距离不低于65; 各农场分场场部街道零售点间最近距离不低于100米;

2.申办地址属本规定第七条第()项规定的其他区域的,零售点间最近距离不低于100米。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定情形的:

1.未成年人(包括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或者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有外资成分并且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除外);

7.未取得营业执照的。

(二)经营场所属以下情形之一的: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流动性和季节性摊、点、棚、库等;或居民楼内公用巷道、楼梯间、地下室等作为对外营业窗口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如:经营场所未装修或正在装修,未正常开展生产经营等);

4.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

(三)经营模式属以下情形之一的:

1.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通过电玩游戏机等方式开展以烟草制品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

3.利用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四)特定区域属以下情形之一的:

1.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内部;

2.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域内;

3.未经城市规定部门批准而建的违规建筑场所;

4.经营场所即将拆迁或征用的建筑物;

5.政府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

6.同一经营地址已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五)对于非便利店业态,且主要经营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烟花爆竹、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传真打印、机耕农具、汽车美容、照相馆、饲料、农畜养殖、床上用品、宠物店、水产品、母婴店、渔具店、农资产品销售、儿童游乐场、各类培训咨询机构等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不纳入合理布局规定的许可范围。

(六)在商用楼宇内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类的场所;住宅小区内一楼平层全开放式门店的其他场所。

(七)城区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外100米范围内,其余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外50米范围内。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国家烟草专卖局、云南省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第九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提出申请,因合理布局所限无法都给予行政许可的,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条  持有有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继续经营的零售点,不受本规定的调整(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除外)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零售点间最近距离是指: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同周围最近1户已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间可通行的最近距离,如:不论两个零售点有几间门面,只测量两个零售点门面间最靠近的两面墙体之间可通行的最近距离。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参照项是指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具有合法经营烟草制品资格的零售点。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社会特殊群体包括以下几类:具有自主经营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凭残疾证原件)、军烈属(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凭烈士证或烈属证)、退役军人(政府主管部门未安置就业,持有退伍军人证件)、贫困户(已建档立卡且未脱贫的对象)、低保户(持低保户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幼儿园是指具备合法资质的针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距离数、以内、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中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场所的界定参照《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国烟法〔2005845)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中涉及行政村、自然村、农场生产队的人口数量以勐海县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最新数据为准。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的城区是指县政府所在地,乡镇是指乡政府、镇政府、农场管委会所在地;各农场分场场部是指各农场管理委员会分场场部所在地,与农场生产队相融合的以分场场部为主。

第十九条  本规定按法定程序通过后报西双版纳州烟草专卖局和勐海县人民政府备案,并在勐海县政府政务信息网公开、勐海县烟草专卖局办证场所公示。

第二十条  本规定实施后,如果与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相关政策调整相冲突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另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的调整、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城市扩建等情况的变化,需要对相关规定和条款进行修改或者重新规定时,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仅适用于西双版纳州勐海县辖区范围内,由西双版纳州勐海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1111日起施行,202172日施行的《勐海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