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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应急预案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11-07

 

1、总  则

1.1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的目的和依据

为全面提高本乡处置各类突发公共安全事故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社会稳定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乡实际,制定《西定乡公共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2突发公共事件的概念

突发公共安全事故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1.3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类

按其性质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和经济安全事件五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涝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生物灾害。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社会群体性事件。

5)经济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金融安全、物价异常波动,因突发事件造成的能源(煤电油)以及生活必需品供应严重短缺事件等。

突发公共安全事故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故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付。

1.4突发公共事件分级

突发公共事件根据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一般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I I级(重大)、I I I级(较 大)、IV级(一般)。确定级数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1. 5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管理的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提高素质。

1. 6应急预案的组成和适用范围

全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包括:部门、行业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

①危化品应急救援预案

②烟花爆竹应急救援预案

③人员密集场所应急救援预案

④道路交通应急救援预案 

⑤食物中毒应急救援预案 

⑥自然灾害应急救援预案

本总体应急预案主要适用于本乡行政区域的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指导全乡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与应急联动体系

2. 1应急处置组织指导体系

对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建立集中统一、坚强有力的指挥机构,做到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功能全面、责任明确、信息畅通、反应快捷、运转高效、成本合理。

2. 2领导机构

2. 2. 1乡成立由许伟华书记任总指挥,由分管安全、教 育、卫生环保、交通、农业、村建、人武、纪检的党政负责人任副总指挥,由乡派出所、乡供电所、乡经济发展办、乡村建所、乡武装部、乡民政办、乡卫生院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西定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指挥部”。

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应急管理办公室,作为乡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乡综治办。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负责接收和办理向乡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承办应急救援指挥部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应急救援指挥部有关决定事项和上级领导批示、指示精神;指导全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组织审核专项应急预案,指导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协调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工作。

 

3、预测、预警

3. 1信息监测与报告

各村委会、各站所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收集对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采用调查、检测、评估等手段收集信息,对收集的信息进行整理、分析,定期向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信息。

对各地掌握的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属于较大或一般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的,相应的应急救援机构应书面如实向乡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3. 2预警和报警

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接到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后,进行信息研判,根据突发公共事件不同的等级,立即将预警信息报告县级应急救援中心。

3. 3预警级别的确定及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级别,原则上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可能造成人员的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数量、受事件影响的范围,按照下列权限来确定:

①I级(特别重大,红色)预警,由国家发布;

②I I级(重大,橙色)预警,由省政府发布;

③I I I级(较大,黄色)预警,由州政府发布;

④IV级(一般,蓝色)预警,由县政府发布;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4、应急晌应和处置

4. 1分级分类晌应

对本辖区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属于一般的,由当地负责人及时、果断处置,接受县、乡指挥中心的指导;发生重特大的,在采用必要处置的同时,立即向上级报告,争取上级外援处置。

4. 2先期处置

对本辖区内发生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无论级别高低、规模大小、损伤轻重,政府要迅速调度力量,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并及时向上级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4. 3基本应急和扩大应急

一旦发生特别重大或更大突发公共事件,乡应急救援指挥部配合上级应急救援中心立即启动总体应急救援预案和相应的专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抢险救助、医疗救护、卫生防疫、交通管制、现场监控、人员疏散、安全保护、社会动员等基本应急工作,应急、恢复与减灾行动需要同时进行的,必须协调行动。

4. 4指挥与协调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党政主要负责人坐阵指挥,书记任总指挥,应急救援指挥部履行各自职责,确保应急救援有效实施。

4. 5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乡指挥部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在第一时间赶到事发现场,指挥部就位待命,负责对新闻媒体报道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或通报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方便群众及时获得信息,保障公民享有的知情权,并有效引导舆情。

4. 6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依据法律,经相应级别的应急指挥中心批准,宣布解除灾情,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5、保障措施

5. 1应急队伍保障

公安、民兵、志愿者、医疗卫生等抢险队伍是全乡突发公共事件的基本抢险救援队伍。一旦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公安、医疗卫生等抢险队伍迅速赶赴现场,立即组织全力以赴、争分夺秒的救援,防范事态扩大,消除灾害,努力减少损失。在充分发挥基本抢险队伍作用的同时,积极组织和借助社会资源,建立各类社会化、群众性救援队伍,形成以专业队伍为主体、群众性队伍为辅助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网络。合理部署和配备各类抢险救援队伍,制定各类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方案,配备先进救援装备,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定期组织跨部门、跨行业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演练,加强组织协同和各专业保障,提高队伍快速反应和协同作战能力。

5. 2财力保障

乡政府所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装备和救援工作资金,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5. 3基本生活保障和物资保障

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5.4医疗卫生保障

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后,卫生部门负责救护保障工作。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迅速进入救灾现场,对伤员进行应急救治和心理咨询,尽最大可能减少伤亡,消除恐惧心理。对危险化学品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伤员,及时安排到相应的专业医院救治。镇急救医疗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院前急救工作,各医院负责后续救治,红十字会等社会救援组织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做好有关卫生防疫工作。

5. 5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后,派出所、乡村建所、乡交通和安全服务所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交通保障的组织、实施。要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组织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负责交通工具的保障,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紧急输送。道路、市政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相关地区应协助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5. 6治安维护

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后,公安部门迅速组织事发现场的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在事发现场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护秩序,严惩趁机打劫和制造事端的犯罪行为,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护,必要时及时疏散受灾群众。乡联防队充分发挥群防群治的作用,协助专业队伍维护社会治安。

5. 7人员防护

结合集镇建设规划,设置必要的应急疏散通道和避难场所。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后,按照紧急撤离、就近疏散、避开危险的要求,立即最大限度地启用避难场所。避难场所必须具备两条以上的应急疏散通道,时刻保持畅通,同时具备应急供水、供电、住宿等生命保障基本设施。应急疏散、避难场所应当设立应急标志。防护工程和生命保障基本设备出现故障,必须及时修复,切实保护被疏散、避难人员的生命安全。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5. 8公共设施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5. 9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后,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进行科学合理调配,确保能迅速切断灾害链,防止次生灾害产生和蔓延。

5. 10社会动员保障

由政府民政部门牵头,组建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志愿者队伍,事件发生后,积极开展自救互救。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助社会救济资金。红十字会、慈善基金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广泛动员和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

5. 11技术储备与保障

建立应急处置工作科学决策咨询机制。对灾害事故应急处置实施重大决策和行动时,充分发挥专家库和各类专家的作用,建立事故(灾害)后果评价系统,及时进行科学论证和咨询。应当加强先进的救灾技术、装备研究,尤其是信息传输、高层建筑火灾、危险化学品事故、地震灾害、环境灾害等救灾技术和装备的研制开发和及时装备,努力适应应急处置的需要。

 

6、后期处置

6. 1恢复与重建

灾害事故发生后,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迅速采取措施,救济救助灾民,恢复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政府指派有关部门及时调查统计灾害事故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情况以及开展减灾工作的综合情况,报送指挥部,以便向社会公布。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民政部门应当迅速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确保灾民的基本生活,并做好灾民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卫生部门要做好灾害事故现场的消毒与疫情的监控工作。政府、有关部门在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评估后,迅速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进行灾后重建和生产、生活的恢复。

6. 2社会救助

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在事发地域内或全乡范围内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民政部门和慈善机构发动社会、个人展开救援,并按有关规定负责管理捐赠款物的接收、分与、运输、发放工作。司法部门负责对需要法律援助的机构和人员提供司法援助。

民政部门负责对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实行全过程管理和监督,确保救助资金和物资用于受灾地区和灾民。

6. 3保险

保险机构在第一时间对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审核和确认,依法抓紧进行理赔。鼓励灾害事故责任单位、政府、保险公司和群众积极参与灾害事故保险。 

6.4调查总结和评估

乡应急管理办公室及时组织调查,提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情况报告。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乡应急管理办公室要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估。

 

7、教育、演习和监督管理

7. 1演习演练

全乡每年不定期组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综合或专项演练,由镇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演练将从实战角度出发,深入发动和依靠群众,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和技能,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7.2教育和培训

乡应急管理办公室、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媒体上刊登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知识和报警电话,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和技能,并有组织、有计划地为公民提供减灾知识和技能培训。乡教育部门要把正确应对手口处理突发公共事件作为中、小学生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制定教育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防灾减灾教育培训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举办各类领导培训班,开设综合减灾、紧急处置及防灾救灾组织指挥课程,由专业部门负责培训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

7.3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纪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刊事责任:

①未依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或者授意他人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的; 

②未依照规定完成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急需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的;

③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对上级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 

④在突发公共事件调查、控制、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⑤有关部门应履行而拒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

⑥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8、附则

8. 1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乡政府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改,由乡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8. 2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