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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勐海县文化和旅游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来源 :勐海县文化旅游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1-04-16

关于印发《勐海县文化和旅游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各股室:

新修订的《勐海县文化和旅游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经局党组研究决定予以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勐海县文化和旅游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勐海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1315


勐海县文化和旅游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制度

 

为加强对文化和旅游行业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和旅游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化部重大案件管理办法》、《云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过程全记录制度重大行政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云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西双版纳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特制定勐海县文化和旅游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负责法制审核的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行为。

二、为进一步规范依法行政,勐海县文化和旅游局在法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基础上内设“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法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人员由局综合股、旅游股、执法大队、特约律师等组成。

三、勐海县文化和旅游局依法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及时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究,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

五、行政机关法制审核机构以政府机关名义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未通过的,行政机关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六、加强法制审核机构建设,按照相关规定以执法人员总量5%配备法制审核人员,充实具备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专业法律知识并与法制审核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到法制审核机构,充分发挥聘请特约律师、法律顾问的作用。

七、参照《西双版纳州中的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中规定,勐海县文化和旅游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中的行政许可事项包括:

()以政府名义作出的事项;

()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不予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变更、延续或者撤销、注销行政许可事项;

()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八、勐海县文化和旅游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处罚事项包括:

(一) 以政府名义作出的事项;

(二)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对公民出5000元以上

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价值到上述金额的事项;

(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九、勐海县文化和旅游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强制事项

包括:

(一) 查封场所、设施,扣押价值10万元以上财务的事项;

(二)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事项。

十、以本行政机关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行政机关的执法机构在案件调查终结5个工作日内送达本行政机关法制审核机构进行审核。经法制审核机构审核后,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定程序作出决定。

十一、本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将以下材料提交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一)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

(三)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四) 有关证据资料和法律依据材料;

(五) 听证的须提交听证笔录;

(六) 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七)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十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应当载明:

()案由及当事人基本情况;

()拟作出决定的基本事实;

()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执行行政裁量基准情况;

()行政执法机关主体资格和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调查取证、证据分析认定和听证情况;

()执法机构集体讨论拟定情况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十三、法制审核机构在受到承办机构提交送审的材料后,应及时进行法制审查。受理符合条件的,退回不符合条件的,并说明理由。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为:

()行政执法机关主体合法性,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行政执法权限是否合法;

()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行政执法决定内容合法性;

()行政执法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行政执法文书是否齐全、规范;

()其他需要进行审查的内容。

十四、法制审核机构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有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十五、法制审核机构对拟定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视不同情况,提出以下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具备资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执法文书规范齐备、适用法律正确、执行裁量基准适当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行政执法决定违法或者行政行为不成立的,提出不予同意的意见;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或者行政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的意见;

(四)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的意见;

(五)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执法文书不规范的,提出退回补充的意见;

(六)超出本行政执法机关管辖范围或者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意见。

十六、法制审核机构在受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送审材料审核后,法治审核机构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三份,分别法制审核机构、分管领导、承办机构保存。

十七、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机构对法制审核机构的审核存在意见或者异议的,在受到《法制审核意见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一次,法制审核机构受到复核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交执法机构,执法机构仍不同意法制审核复核意见的,及时提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法制审核期限应当含在行政执法办案期限内进行。

十八、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承办机构、法制审核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勐海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1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