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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勐海县文化和旅游局重大决策 合法性审查制度》的通知

来源 :勐海县文化旅游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1-04-16

关于印发《勐海县文化和旅游局重大决策

合法性审查制度》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各股室:

新修订的《勐海县文化和旅游局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经局党组研究决定予以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勐海县文化和旅游局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勐海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1315


勐海县文化和旅游局重大决策

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文化和旅游领域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提高决策质量,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是指本局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之前,由局法制机构对决策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活动。

符合县政府重大决策范围的,按照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的界定,报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出台县规范性文件的,报县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出台局政策性文件的,由局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重大决策包括:

(一)贯彻县委、县政府、县人大和省、州行业主管部门的重要指示、决定以及办理县政协重要建议需要决策的事项;

(二)受县人大常委会或县政府的委托,由本机关负责起草的地方性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送审稿及提请县委、县政府审议的政策文件送审稿;

(三)编制全县文化和旅游领域中长期规划、重要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四)编制文化和旅游财政预算、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五)指导全县文化和旅游体制改革、文化事业和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政策性文件和实施方案;

(六)以县文化和旅游局名义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七)审定文化和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基本建设招投标、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行政决策,以及艺术生产、旅游产业发展、主办或者承办重大文化旅游活动等重点项目及重大资金安排;

(八)指导全县文化和旅游系统法制建设的重大措施;

(九)其他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决策;

(十)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决策。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决策或者制发文件(文书)。

第五条 局法制机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起草重大行政决策的各股室、直属单位及合法性审查工作中涉及的相关股室、单位,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股室、直属单位在决策事项的前期调研、论证阶段,应当通知局法制机构参加;为提高工作效率,局法制机构也可参加直属单位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应当在提请局班子会议决策之前进行。

第八条 各股室、直属单位应准备以下材料,以纸质文稿形式提交局办公室审核后,送局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决策备选方案和决策备选方案说明(包括基本情况介绍和必要性、可行性说明,以及决策的成本效益风险分析);

(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依据特别是禁止性规定,以及外地做法;

(三)与该决策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和评估报告等资料;

(四)有关征求意见的综合材料;

(五)应当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的提供咨询论证材料;应当举行听证的提供听证材料;

(六)应当进行风险评估的提供风险评估材料;

(七)决策承办单位法制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八)其他与重大行政决策有关的资料。

各股室、单位对上述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局法制机构认为需要补充材料的,各股室、单位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补齐;情况紧急的,应当在局法制机构要求的时间内提交。

第九条 局法制机构受理合法性审查材料后,应依法高效开展合法性审查工作。自受理材料之日起,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特别紧急的,实行特事特办;特别复杂、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文件,应及时报告局领导同意。

材料不齐全的,办理时限自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局法制机构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重大决策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一)决策主体的合法性;

(二)决策依据的合法性;

(三)决策内容的合法性。

(四)决策权限的合法性;

(五)决策程序的合法性;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一条 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到有关单位调查研究或者调取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以会同决策承办单位外出进行考察;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协调会、发书面征求意见函等形式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四)组织局法律顾问或者有关专家进行法律咨询或论证,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开展第(二)、(三)、(四)项规定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在第九条规定的审查时限内。

采取上述方式进行合法性审查所涉及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局法制机构的工作。

第十二条 局法制机构认为决策备选方案仍需补充材料或需要修改完善的,可要求决策起草股室、直属单位在指定的期限内补充完善。

补充材料和修改完善的期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各股室、直属单位对局法制机构提出补充材料或修改完善意见有异议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充分说明理由并提交依据。

第十三条 局法制机构应当建立审查工作台账,对审查决策、审查时间、审查意见、承办人等进行登记,规范管理审查资料档案。合法性审查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 局法制机构向局机关报送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意见,应当明确提出合法或违法、部分合法或违法的意见及理由、依据,以及相关的意见和建议;对与各股室、直属单位不能达成一致的意见,应当在合法性审查意见中予以说明,由各股室、单位将各方面意见及理由报告局领导。

局法制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只供局内部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外泄露。

第十五条 局法制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是局班子会议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局班子会议研究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时,局法制机构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并就该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情况作说明。

第十七条 局属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其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重大决策,应当经本单位起草部门先行审核后报送局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的具体办法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定为准。

 

 

勐海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1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