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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职能职责
来源 :本站原创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9-01-21
勐海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职能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文化艺术、体育、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著作权、文物管理和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乡(镇)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二)研究制定全县文化艺术、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和旅游事业发展战略,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文化艺术、体育公共服务、广播电影电视公共服务领域和旅游监督管理服务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全县文化艺术、文物博物、图书、体育训练竞赛事业、旅游市场、广播电影电视市场秩序和新闻出版、印刷、发行、复制单位及从事出版活动的民办机构工作;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产品,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管理全县性重大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旅游活动;指导、协调全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产业和旅游产业的发展。 (四)管理社会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和旅游业,指导、协调民族文化艺术、社区文化、少儿文化事业及乡(镇)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业务工作。 (五)推进文化艺术、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和旅游领域的公共文化服务建设,规划、引导公共文化产品、体育产品和旅游产品的生产;指导全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和旅游业设施建设;负责对公共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设施和旅游设施的监督管理。 (六)统筹全县群众体育、竞技体育和青少年体育发展,推进全民健身计划,监督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推动国民体质监测和社会体育指导工作队伍制度建设;指导、协调体育训练、体育竞赛、竞技运动项目设置,组织重大体育竞赛;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规范体育服务管理,推动体育标准化建设,负责体育彩票销售管理。 (七)拟订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八)指导、监督文化市场、体育市场、出版物市场、广播电影电视市场和旅游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对文化艺术、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和旅游经营活动行业的监管;监管从事演艺活动和出版活动的民办机构。 (九)负责全县文艺类产品网上传播的有关工作,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管(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 (十)拟订全县出版物市场“扫黄打非”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非法出版物和非法出版活动的大案要案。 (十一)负责全县著作权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 (十二)拟订全县广播电影电视事业、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全县广播电影电视事业、产业发展,组织实施广播电影电视重大工程,管理全县性重大广播电影电视活动。 (十三)负责广播电影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业务的监管,对从事广播电影电视制作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 (十四)监管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审查其内容和质量。 (十五)指导广播电影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科技工作,负责监管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传输和安全播出。 (十六)组织旅游资源普查、开发和相关保护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和旅游产品规划开发,引导休闲度假;监测旅游经济运行情况,负责旅游统计、信息发布和旅游信息化工作;协调、指导假日旅游和红色旅游工作。 (十七)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规范旅游企业、从业人员经营和服务行为;组织实施旅游景区景点、度假区及旅游住宿、旅行社、旅游车船和特种旅游项目的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指导并审核申报旅游区(点)的等级评定工作;组织和指导旅游定点工作;负责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十八)贯彻执行出入境旅游政策,管理旅游涉外事务和旅游对外交流与合作,管理我县旅游行业派驻县外机构和县外在我县开设的旅游机构;组织指导入境旅游和本县公民出境旅游工作;审核申报设立国内旅行社和国际旅行社。 (十九)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旅游人才规划;指导旅游培训工作;贯彻实施国家对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标准和等级标准。 (二十)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勐海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2017年7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