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勐海县文化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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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10-18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海)文综罚字〔2021〕005号
当事人: 西双版纳金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L8KTV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娱乐经营许可证 编号:53282216010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 法定代表人陈俊铮、负责人陈俊旭
住所(住址等):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勐海镇南海路财富广场商业二栋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7月10日,勐海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西双版纳金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L8KTV存在营利性有偿陪侍的行为后,移交勐海县文化和旅游局。勐海县文化和旅游局组织执法人员对L8KTV进行调查。经查实:西双版纳金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L8KTV 一年内被勐海县公安局两次停业整顿的处罚。从2020年12月25日至2021年7月13日。2021年7月10日01时许,勐海县公安局组织民警对L8KTV进行清查,当场查获有偿陪侍人员5名。5名陪侍人员通过L8KTV的管理人员安排,以“包房管家”的身份到消费者的包房内陪消费者(客人)喝酒、唱歌进行陪侍。陪侍以管理包房卫生的名义,按照100元、288元、1000元不等的价格收取费用,陪侍人员从中获取陪侍费用。证据有:调查询问笔录、勐海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勐海县公安局责令停业整顿通知书、西双版纳金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L8KTV存在营利性有偿陪侍的情况通报、到案经过及勐海县公安局移交的L8KTV工作人员、有偿陪侍人员、消费者(客人)的询问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处罚理由和依据) 西双版纳金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L8KTV 提供有偿陪侍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已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
(处罚内容) 对西双版纳金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L8KTV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0000元的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勐海支行 账号:2509027529026426621 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勐海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 勐海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勐海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1年10月 5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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