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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07-13

勐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项目
序号
实施
机关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类别 设 定 依 据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承诺
时限
备注
1 勐海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出版物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15号,2001年8月2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第四款:本条例所称的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第九条第二款: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从事报纸、期刊、图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零售业务。)2、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出版物零售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须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批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同时报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其中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同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11年3月16日国务院第1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
公民、法人和社会其他组织 13工作日  
2 勐海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娱乐场所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58 号《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已经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第九条第一款: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三款: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应予以配合,经查属实的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 公民、法人和社会其他组织 13工作日  
3 勐海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经2002年8月14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场所。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七条: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公民、法人和社会其他组织 13个工作日  
4 勐海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文艺表演团体营业性许可 行政许可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经2005年3月23日国务院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公民、法人和社会其他组织 13个工作日  
5 勐海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主席令第55号,2009年修改)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可以将设施出租用于举办文物展览、美术展览、艺术培训等文化活动。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不得将设施的主体部分用于非体育活动。但是,因举办公益性活动或者大型文化活动等特殊情况临时出租的除外。临时出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0日;租用期满,租用者应当恢复原状,不得影响该设施的功能、用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146号)附件2第26项:“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许可”,处理方式:分级下放,按公共体育设施权属关系下放同级体育主管部门。
公民、法人和社会其他组织 13个工作日 按公共体育设施权属关系下放同级体育主管部门
6 勐海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或古建筑物改变用途的审核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462. 公民、法人和社会其他组织 15工作日  
7 勐海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印刷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2001年7月26日国务院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1年8月2日 实施,第七条,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第九条,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持印刷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2〕52号,84项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  法人和社会组织 13工作日  
8 勐海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电影放映许可 行政许可 《电影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342 号,经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行政区域内的电影管理工作;第五条:国家对电影摄制、进口、出口、发行、放映和电影片的公映实行许可制度。第三十八条 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公民、法人和社会其他组织 42个工作日  
9 勐海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分别是游泳、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潜水和攀岩。

行政许可 《全民健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60 号,经2009年8月19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出申请:(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条第七款: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经营高危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17号)西政发(2014)24号下放县级体育主管部门(2014年7月3日) 公民、法人和社会其他组织 21个工作日  
  景洪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                
10 勐海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   行政许可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经1997年8月1日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和管理。 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规划、建设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广播电
视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同一行政区域只能设立一个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有线电视站应当按照规划与区域性有线电视传输覆盖网联网。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 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2〕52号 ,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117项),68项,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独立法人资格的社区物业管理机构、单位 20个工作日  
11 勐海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乡镇广播电视站的审批 行政许可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十五条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有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32号) 第五条  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履行受理、审核职责。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的,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公民、法人和社会其他组织 15个工作日  
12 勐海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7月1日起施行。336 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 政主管部门。健身气功管理办法 (2006年11月17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公布 自2006年12月20日起施行),第五条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获得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体育行政部门收到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申请后,应当于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六条 任何健身气功站点或健身气功功法名称均不得使用宗教用语,或以个人名字命名,或冠以“中国”、“中华”、“亚洲”、“世界”、“宇宙”以及类似字样。





 
公民、法人和社会其他组织 13工作日  
 单位审核确认意见:
 单位(盖章):                       单位分管领导签字:   杨立强      联系人: 胡兴荣      联系电话:5124018     2014 10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