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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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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管理暂行办法
为切实做好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工作,遵循合法真实、公正及时的原则,根据《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在云南省统计局门户网站(外网:www.stats.yn.gov.cn)“专题专栏”中设置“云南省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专栏”,公示云南省辖区内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 二、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省统计局公示专栏的内容安排、日常管理、后台维护由执法总队负责。与国家统计局网站和各州(市)统计局网站公示专栏的链接由局计算机中心负责。 三、公示内容必须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统计违法行为、依法处理情况”等。 四、省统计局查办的案件,结案认定为失信企业的,列入统计信用异常企业名录;对严重失信企业按规定应予以公示的,填报《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审批表》,按照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发布。 五、认定为统计上严重失信的,应当在认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示失信企业信息。 六、认定、公示严重失信企业工作流程 1、执法人员(案件承办人)在案件结案时根据《云南省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中有关严重失信企业认定基准提出认定意见,填写《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审批表》。 2、执法总队对审批表内容进行初审,由负责人填写初审意见。 初审工作主要是对被公示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统计违法行为、依法处理情况对照案件卷宗进行形式审查。 3、审批表送交政策法规处对照《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和《云南省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中有关严重失信企业认定基准进行实质审查,并由处领导填写复核意见。 4、审批表呈报分管局领导核准之后,于5个工作日内在省统计局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 七、企业经过整改,可以填报《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缩减公示期限(撤销公示)申请表》,向作出公示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缩减公示期限或撤销公示。 作出公示决定的统计机关在接到企业《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缩减公示期限(撤销公示)申请表》之日起5日内对该企业整改情况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后,经分管局领导核准同意,可以从公示栏提前移除信息或撤销公示。 八、对到期的失信企业信息应及时从专栏中予以撤除,并进行登记。 九、执法总队要保管好《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审批表》和《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缩减公示期限(撤销公示)申请表》,建立公示台账,加强痕迹管理。 十、省统计局政策法规处和执法总队对各州(市)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工作做好指导和督察。 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十二、本办法由云南省统计执法总队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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