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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统计局政务公开有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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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统计局政务公开有关制度
一、 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为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完成上级统计机关及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树立人民群众满意的政府机关形象,特制定政务工作制度。
(一)政务公开的原则
根据县委、县政府的有关工作要求,按照《勐海县政务公开暂行办法》,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体要求,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本局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工作均实行政务公开。
(二)政务公开的内容
1 、对社会公开的内容
( 1 )本局工作职能、股室职责,局领导、股室主要负责人负责范围。办公地点、联系电话及电子信箱、投诉举报电话和网上投诉信箱;
( 2 )本局职责范围内所涉及到的相关政策法规、政务信息、工作动态,以及群众普遍关心的事项;
( 3 )本局各项服务制度和服务承诺事项;
( 4 )按照要求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2 、对内部公开的内容
( 1 )局机关各项规章制度;
( 2 )局财务收支情况;
( 3 )局人事任免、奖惩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等情况;
( 4 )局干部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
( 5 )按照要求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三)政务公开的渠道
1 、社会公开——勐海县政务公开信息网(勐海县统计信息网)、召开会议、印发告知单等。
2 、内部公开——机关政务公开栏,有关会议、文件等。
(四)政务公开的要求
严格实行局长负责制,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的具体实施与管理。
(五)政务公开的措施
建立政务公开监督、审议、反馈、备案等系列配套制度。
(六)政务公开的领导
成立局长任组长,副局长及办公室主任参加的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政务公开日常工作。
二、服务承诺
为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及时和有效性,提高统计系统的工作质量,树立良好的统计形象,郑重承诺:
1 、要按照“实事求是、不出假数”和“为经济发展服务,当政府决策参谋”的要求,切实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工作水平。
2 、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不断提高政治理论素质和思想工作水平。
3 、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组织协调、统计业务工作的本领,不断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4 、要切实加强内部业务工作管理,严明工作纪律,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
5 、大力加强学习型机关建设,加大干部培训交流力度,改善知识结构,提高综合素质。
6 、保持优良作风和勤奋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7 、要增强法纪意识,自觉接受监督,严格要求自己,依纪依法开展工作。
三、工作纪律
1 、严守工作岗位,遵守工作纪律,保证上班期间不脱岗,不干私活,对许可事项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办理。
2 、公开许可程序管理制度,公开许可事项,实施主体、法律依据及期限。
3 、工作中做到认真负责、严把数据质量关,及时准确上报数据。
4 、推行首问制、限时制,对政府部门的咨询和群众提出的问题有问必答。
四、责任追究制度
(一)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 没有公开职责和管理权限的。包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和办事人员的职务及名称、工作范围、权限等。
2. 没有公开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和方式、方法、结果的。
3. 没有公开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实施的政策、规定和适于公开的文件以及政府的重要工作。
4. 没有公开行政审批事项,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设定项目的公开情况。
5. 没有公开办事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
6. 没有公开责任追究办法。
7. 政务公开流于形式,承诺不兑现的;
8. 应当公开的重点工作项目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的;
9. 投诉处理不及时,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三)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 工作时间脱岗、漏岗、贻误正常公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公务的;
2. 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的;
3. 不履行服务承诺的;
4. 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的;
5. 对手续不齐的办事当事人不做具体说明,态度生硬的;
(四)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责任人 , 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1. 未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做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 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做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和承办人承担责任;但承办人向主管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减轻或免除责任;
3. 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做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有主要领导和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班子其他成员承担次要责任;但承办人或班子其他成员向主要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减轻或免除责任。
4. 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5. 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由上级主管监督部门或本办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报上级主管监督部门批准后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6. 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调查取证后报上级主管监督部门批准后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7. 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