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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十四)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12-13

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十四)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服务质量和养老服务职业等标准,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和养老服务评估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四十三条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有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有基本的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