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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来源 :转载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11-13

一、经济责任审计是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关注的重要工作,当前经济责任审计发展状况如何?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哪些作用?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是伴随着我国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民主法治建设的大力推进,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目前,全国各级审计机关对各级次、各类别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已经全面展开,包括省部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也已常态化、制度化,形成了以任中审计为主,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模式,逐步建立起了重要领导干部任期内的轮审制度。经济责任审计在加强干部管理监督和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推动反腐倡廉、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围绕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着力监督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促进依法行政和政令畅通。特别是加大对中央宏观调控、经济结构调整、财政、土地、环境保护等政策落实情况,以及重大经济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保障了中央决策部署的落实。

(二)围绕反腐倡廉建设的各项部署,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部门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审计,严肃揭露和查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

(三)围绕推动建设高素质执政骨干队伍,重点检查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为干部考核、任免、问责和管理监督提供参考。对绝大多数被审计领导干部,通过反馈结果、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议,促进增强了依法履职和接受监督的意识。很多地方还把经济责任审计作为经济决策、人事任免、案件处理等的重要环节,健全了经济责任审计与干部考核任用相结合的机制。

(四)围绕推动科学发展和维护经济安全,注重从体制机制制度层面反映问题和提出建议,促进完善制度、深化改革。

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出台的背景。

为全面深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于2010年10月颁布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两办《规定》的实施,有力推动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规范和深化。党的十八大提出,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健全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强和改进对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审计监督。同时,在两办《规定》执行过程中,出现了对部分条文的理解不统一、不一致,操作不规范等问题;审计实践中也探索形成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有待总结并上升为制度。为落实中央提出的新要求和解决审计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织制定了《实施细则》。

三、《实施细则》在哪些方面对两办《规定》作了细化、补充和完善?

《实施细则》对两办《规定》作了以下细化、补充和完善:

一是审计对象方面,细化明确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审计对象范围。

二是审计内容方面,细化明确了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党政工作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审计内容,将地方政府性债务、自然资源资产、生态环境保护、民生改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等情况列入审计内容。

三是审计评价方面,明确了审计评价应当重点关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质量、效益和可持续性,关注任期内举借债务、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环境保护、民生改善、科技创新等重要事项,关注领导干部应承担直接责任的问题。

四是责任界定方面,细化列举了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的情形。

五是审计结果运用方面,明确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关主管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六是组织领导和审计实施方面,明确了领导小组作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细化完善了审计计划、审计组织实施等方面的程序。

四、部门、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是否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各部门、各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行使着部门、单位内部重要的管理职权,应当依法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监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两办《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部门、单位(含垂直管理系统)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部门、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国家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补充,有利于形成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的监督合力,推动各部门、单位事业的科学发展。

五、对审计发现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领导干部对哪些问题承担直接责任?哪些问题承担主管责任?

两办《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列举了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直接责任、主管责任的具体情形:

(一)承担直接责任的情形包括:

1. 本人或者与他人共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

2. 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

3. 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或者文件传签等规定的程序,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4. 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5. 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度规定的被审计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者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由于授权(委托)其他领导干部决策且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6. 其他失职、渎职或者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

(二)承担主管责任的情形包括:

1. 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或者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

2. 除直接责任外,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以及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3. 疏于监管,致使所管辖地区、分管部门和单位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后果的;

4. 其他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情形。

应当指出,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问题界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是强化对重大问题进行问责和责任追究的重要前提。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对有关问题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各级党委、政府和干部管理监督部门将依照有关规定对其作出免职、降职、撤职、诫勉谈话、纪律处分等相应处理。此外,被审计领导干部以外的其他人员对有关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审计机关也可以适当方式向干部管理监督部门等提供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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