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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审计局关于印发《勐海县审计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试行)》的通知

来源 :勐海县审计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09-19

海审发〔201631 

勐海县审计局

关于印发《勐海县审计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试行)》的通知  

 

局各股室(中心): 

为规范依法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勐海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试行)》(海政发〔201633号)制定《勐海县审计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勐海县审计局

                                                       2016年8月17

第一条 为规范依法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西政发〔201613号)、《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规定实施细则》、《勐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勐海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和量化标准(试行)及合法性审查规定(试行)的通知》(海政发〔201633号)和《勐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勐海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试行)的通知》(海政发〔201634号)的文件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适用本制度。  

本局重大行政决策属于规范性文件范畴的,适用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股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初审,并提出决策备选方案。局法规股负责组织实施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必要时可以聘请法律顾问或法律专家参与合法性审查工作,提出合法或违法、部分合法或违法的意见、理由及依据,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合法性审查所涉及到的承办股室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审查工作。  

第四条 承办股室在决策事项的前期调研、论证阶段应当通知法规股参加,以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决策权限和依据是否合法;  

(二)决策程序是否合法;  

(三)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到有关单位实地调研;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协调会,发函书面征求意见以及在本单位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稿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四)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法律咨询或论证,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或建议。   

(本段建议放在第三条)  

第七条 承办股室报送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时,应当同时提供合法性审查的书面意见。  

第八条 决策方案在提交局务会会议审议前,局领导认为有必要,可以将决策相关资料批转法规股进一步审查。  

第九条 法规股在合法性审查中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的审查,情况复杂的,可延长10个工作日;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时限完成。  

第十条 法规股认为决策方案仍需补充材料或需要修改完善的,可以要求决策承办股室限期办理,承办股室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完成。  

补充材料和修改完善的期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第十一条 合法性审查意见是局机关决策的重要依据。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未通过合法性审查的,不得提交局务会会议审议,局机关对该重大行政决策不予作出决定。  

对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经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未经集体讨论作出决策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对负有责任人员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对于涉密的重大行政决策,参与合法性审查的有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合法性审查事项的内容。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勐海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负责领导:何汝斌      联络员:岩腊(13988172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