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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宣传问答(范本)

来源 :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2-02-18

一、什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1年7月27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我国第一部整合了所有市场主体登记规范、管理规则的行政法规,主要解决现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制度立法比较分散、制度规则不统一、内容相对滞后等问题,并对“注销难”“冒名登记”等新情况、新问题予以回应。《条例》为推进法治化市场建设、优化营商环境、鼓励创业就业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

二、《条例》有哪些亮点?

(一)进一步推进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体现固化“放管服”改革成果,压缩登记环节,精简申请材料,优化登记流程,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负担。

(二)与现行法律法规做好衔接。系统梳理现行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将普遍性内容统一规定,同时兼顾特殊性,对登记事项、备案事项等补充了特别规定,确保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制度完整、规则完善。

(三)有效回应社会关切。对各方面高度关注的市场主体“注销难”、虚假登记等突出问题作出有针对性规定,包括规定简易注销程序、增设歇业制度、完善撤销虚假登记制度等,对于严肃登记秩序、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四)坚持放管结合。在放宽准入的同时,注重加强事中事

后监管。对违反登记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了力度较大的罚款数额,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同时,实施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根据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企业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确保“放得开、管得住”。

三、什么是市场主体?

《条例》规定,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

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条例》办理登记,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外,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四、《条例》规定的登记类别和登记原则有哪些?

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登记管理遵循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

五、《条例》对登记机关有什么要求?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市场主体登记工作的部门称为登记机关。登记机关应当优化市场主体登记办理流程,提高市场主体登记效率,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提升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程度。

六、市场主体登记事项有哪些?

市场主体的一般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主体类型,经营范围,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此外,不同类型的市场主体还应当登记其他相关事项,例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姓名及居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承担责任方式;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姓名、住所、经营场所等。

市场主体的备案事项包括: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经营期限或者合伙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合伙企业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参加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成员姓名;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等。

七、登记规范是如何规定的?

(一)市场主体实行实名登记。登记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市场主体类型分别制定登记材料清单和文书格式样本并向社会公开,登记机关能够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获取的相关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

(二)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

(三)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应当符合《条例》规

定要求,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市场主体的成立日期,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市场主体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并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市场主体将承诺书及注销登记申请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公示期为20日。个体工商户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无需公示。

八、对市场主体如何加强监督管理?

一是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

关信息。二是市场主体使用营业执照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三是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四是明确了登记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可以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五是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依法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其市场主体登记。

九、什么是歇业制度?

考虑到部分市场主体受到疫情等客观因素影响暂时无法开展经营活动,但仍有较强经营意愿和能力,为降低维持成本,借鉴国际经验,《条例》设立了歇业制度,为服务“六稳”“六保”提供法律支撑。规定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与职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并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歇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在歇业期间开展经营活动的视为恢复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