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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事前公示

来源 :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1-06-20

一、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名称: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设置: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公地址:勐海县勐海镇东纳路63

执法区域:勐海县

执法类别:市场监管

联系方式:0691-5122314

邮编:666200

    负责人:陈春

二、主要执法依据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

三、职责和权限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州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经批准后监督实施。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涉及市场监督管理的各类行政审批并监督管理。

(三)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组织指导全县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济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四)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组织查处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行为。

(五)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贯彻执行国家反垄断制度措施和指南,依据授权负责开展垄断协议、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

       (六)负责组织实施商标战略和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推荐中国驰名商标。依法保护特殊标志、官方标志,负责地理标志产品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组织开展物价执法、盐业执法工作。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有关无照生产经营行为。

(八)负责质量管理。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工作,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承担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和监督抽查工作。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证后监管工作。

(九)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承担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统筹指导全县食品安全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推进食品安全规划。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推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设,按规定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依法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承担勐海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一)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等工作。发布与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标准化激励政策,依法协调指导监督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修订和标准化工作。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和监督认证认可工作。对依法授权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

(十五)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拟订和组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负责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指导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十六)依法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组织开展指导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负责涉及市场监督管理的咨询、投诉、举报的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

(十七)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的卫生监督管理。负责监督实施国家保健食品标准,负责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的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的安全监测和评价。

(十八)承担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食品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管工作。组织开展食品质量监督抽查。

(十九)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监督执行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

(二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督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药物滥用监测。负责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负责依法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及消费环节餐饮服务有关人员的培训,资格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二十一)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依法对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监督管理,发布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信息。依法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制剂管理规范。开展对药品经营、使用、医疗机构制剂的监督管理。负责对辖区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抽样。

(二十二)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规范合同行为。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实施消费类格式合同条款备案。监督管理拍卖行为。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二十三)领导和管理所属和派出机构的工作;指导与本局业务有关的社会团体工作。

(二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