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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市监罚〔2021〕12001号
来源 :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1-06-15
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市监罚〔2021〕12001号
当事人:勐海傣妹茶业有限公司等101户企业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详见《2021年吊销101户企业名单》
住所(住址):详见《2021年吊销101户企业名单》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详见《2019年吊销115户农业专业合作社名单》
2021年2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工作中,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未按规定报送年报的企业进行排查,经排查共有144户企业已连续2年以上未报送年度报告并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1年2月4日报请局领导批准后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截至2021年2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系统数据筛查时,共144户企业已连续2年未进行年度报告并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月5日经国家税务总局勐海县税务局协助核查,其中有12家税务登记情况为正常,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电话、信函的方式通知当事人进行年报补报及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办理注销登记。截至2021年4月8日仍有142户企业未依法履行相应义务。2021年4月9日,我局通过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网站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对142户企业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海市监罚听告〔2021〕12001号),截至2021年6月10日仍有101户企业处于异常经营状况,且通过登记住所无法取得联系,其行为违反了其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构成了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国家税务总局勐海县税务局关于协助查询长期停业未开展经营活动企业税务信息的复函》,证明101户经营异常企业的税务情况;
证据二:邮寄信函订单信息,证明我局通过信函联系101户经营异常企业。
证据三:邮寄信函退回清单,证明企业通过登记地址无法取得联系。
证据四:我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上公示的《行政处罚听证公告》截屏图,证明我局已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公告。
2021年4月9日,我局分别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网址:http;//yn,gsxt.gov.cn/)、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网站公告公示栏(网址:http://mhscjdglj.ynmh.gov.cn/index.dhtml)已发布听行政处罚证公告,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依法本局视当事人放弃该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现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吊销勐海傣妹茶业有限公司等101户企业的营业执照。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双版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勐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1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