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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存贮条件的提醒函

来源 :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2-06-22

广大粮食生产、流通、餐饮经营户:

为进一步改善粮食存贮条件,从源头确保粮食安全,州市场监管局收集整理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环节食品存贮相关规定,现将粮食生产、流通以及餐饮环节存贮相关规定及处罚依据提醒如下:

一、生产环节

(一)《大米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

生产区域(原料库、成品库、加工车间等)应与生活区分开。

(二)《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规定

1.库房整洁,地面平整,易于维护、清洁,防止虫害侵入和藏匿。必要时库房应当设置相适应的温度、湿度控制等设施。

2.原辅料、半成品、成品等物料应当依据性质的不同分设库房或分区存放。清洁剂、消毒剂、杀虫剂、润滑剂、燃料等物料应当与原辅料、半成品、成品等物料分隔放置。库房内的物料应当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并明确标识,防止交叉污染。

    二、流通环节

(一)《粮食流通销售监督检查要点》规定

1.具有与粮食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贮存、销售等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保持场所环境整洁卫生;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防止交叉污染。

2.包装或分装粮食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无毒、无害、无异味,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销售的散装粮食,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粮食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3.经营场所外设置粮食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向发证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副本上载明仓库具体地址。外设粮食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4.贮存粮食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粮食污染,并符合保证粮食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按照保证粮食安全的要求贮存粮食,定期检查库存粮食,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粮食。

5.粮食不得与特殊食品、药品混放销售,不得将粮食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粮食运输和装卸粮食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不得将粮食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三、餐饮环节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1.库房及冷冻(藏)设施

1根据食品贮存条件,设置相应的食品库房或存放场所,必要时设置冷冻库、冷藏库。

2冷冻柜、冷藏柜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冷冻、冷藏柜(库)设有可正确显示内部温度的温度计,宜设置外显式温度计。

3库房应设有通风、防潮及防止有害生物侵入的装置。

4同一库房内贮存不同类别食品和非食品(如食品包装材料等),应分设存放区域,不同区域有明显的区分标识。

5库房内应设置足够数量的存放架,其结构及位置能使贮存的食品和物品离墙离地,距离地面应在10cm以上,距离墙壁宜在10cm以上。

6设有存放清洗消毒工具和洗涤剂、消毒剂等物品的独立隔间或区域。

2.原料贮存

1分区、分架、分类、离墙、离地存放食品。

2分隔或分离贮存不同类型的食品原料。

3在散装食品(食用农产品除外)贮存位置,应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使用期限等内容,宜使用密闭容器贮存。

4按照食品安全要求贮存原料。有明确的保存条件和保质期的,应按照保存条件和保质期贮存。保存条件、保质期不明确的及开封后的,应根据食品品种、加工制作方式、包装形式等针对性的确定适宜的保存条件(需冷藏冷冻的食品原料建议可参照附录M确定保存温度)和保存期限,并应建立严格的记录制度来保证不存放和使用超期食品或原料,防止食品腐败变质。

5及时冷冻(藏)贮存采购的冷冻(藏)食品,减少食品的温度变化。

6冷冻贮存食品前,宜分割食品,避免使用时反复解冻、冷冻。

7冷冻(藏)贮存食品时,不宜堆积、挤压食品。

8遵循先进、先出、先用的原则,使用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及时清理腐败变质等感官性状异常、超过保质期等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四、处罚及依据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

(一)案由

1.食品生产者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

2.食品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

(二)违反条款

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2.《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三)处罚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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