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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事项之三(经济案件查处)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08-11-28
办事指南
把人民呼声当做第一信号
把人民需要当做第一选择
把人民利益当做第一考虑
把人民满意当做第一标准
政务公开事项之三
经济案件查处
一、受理部门:
勐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股及工商分局(所)
二、受理职责: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市场主体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垄断经营和不正当竞争,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查处贩卖走私物品的行为.以及其他经济违法违章案件。
三、受理依据:
(一)程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58号令)。
(二)实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云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云南省查处假冒伪劣商品条例》等。
四、受理条件:
l、经营者垄断经营和不正当竞争的;
2、生产者、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
3、经营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4、贩私以及其他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经济违法违章案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经济案件时,案件当事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申辩权:对办案机关告知的行政处罚事实、理由及依据,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2)申请听证权:凡拟作出责令停业,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或较大数额罚款(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l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万元以上罚款),当事人有权要求进行听证。
(3)复议权: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向作出该决定的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
(4)诉讼权: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处罚决定、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5)申诉权:对已经超过复议或诉讼期限的行政处罚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诉。
(6)检举权: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有违法或失职行为的,有权检举。
(7)求偿权: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人身或财产伤害的,有权依据《国家赔偿法》提出赔偿要求。
五、经济案件调查处理程序图
六、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ll:30下午3:00—5:30
七、受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单 位 办公地址 联系电话
勐海县12315举报投诉中心 勐海县东纳路63号 5124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