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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申请法律援助须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03-09

 法律援助制度是指国家为了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人平等地行使“诉权”,以法律化、制度化的形式,为某些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或减费的法律帮助,以确保其法定权利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制度。

法律援助范围

    (一)公民对下列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申请法律援助:

    1、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事项。

   (二)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未聘请律师或诉讼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三)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是盲、聋、哑、未成年人或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指定辩护时,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申请人应按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1、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5、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6、因刑事案件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申请人应向法律援助机构递交的材料

    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经济困难的证明;

    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4、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法律援助的审查决定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复审。

 

登记制度

    一、认真填写法援来访(电、信)咨询登记表,做好接待登记,做到一件一表;

    二、对重要的咨询来访,应在咨询登记表上注明并附上相关材料复印件,以备查。

    三、对受理的各类法律援助案件及法律援助咨询来信(函),实行逐件登记,登记分类为:案件登记和信(函)登记。

    四、登记内容包括:案(事)由、受援人、承办人、收案(信)时间、处理意见、备注。

 

受理审查指派制度

    一、按照司法部“四统一”原则,建立受理审查指派制度,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不予受理指派。

    二、凡接受法律援助咨询来访(电、信)接待的咨询者,由值班接待人员填写《咨询登记表》后,经初步审查,可以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

    三、根据法律援助申请表,由经办人员填写法律援助审批表中的有关栏目内容,不仅要审查申请人的个人情况和经济状况,而且要审查与申请援助有关的案件材料,尤其对时效、实体胜诉的可能性等,必须仔细审查,审慎处理。

    四、经办人员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经主任同意,由州法援中心工作人员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五、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经主任决定予以法律援助的案件,州法援中心应当在三日内指派人员承办;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六、州法援中心受理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的刑事、民事等诉讼及非诉讼案件,应指派局直属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或本中心工作人员承办、或指派社会组织中的法援机构工作人员承办。

    七、指派案件时,本着高效便利的原则,结合案件性质、承办人员的专业化优势、办案时限、承办案件数和被告羁押地的远近等因素,合理指派或安排。

    八、对同级法院送交的法律援助案件逐一登记造册,注明签收的时间,经审查,对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而送交的法律援助案件,一律退回。

    九、强化法律援助监督检查工作,按照“案前告之,案中指导,案后监督”的原则,对办案过程实行动态跟踪。做到既要协调服务,又要查处投诉,从而促使办案人员增强责任心,提高服务质量。

 

重大、疑难及典型案件请示汇报制度

    一、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在遇到重大、疑难及典型案件时,应及时向州法律援助中心汇报。

    二、需请示汇报案件的范围:

    1、在案件定性、关键性证据确认、适用法律方面有疑义的;

    2、群体性案件或集团性犯罪案件;

    3、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

    4、在全州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法律援助案件的请示汇报应于开庭5日前进行,特殊情况下应不迟于3日。

    四、对于请示汇报的案件,州法援中心认为有必要的,应召集办理该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以及有关专家召开案件研讨会,并提出指导性意见。

    五、下级法律援助机构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直接向州法援中心提出讨论案件的申请。

    六、请示汇报的案件,凡经过研讨会所提出的指导性意见,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在辩护、代理、代办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应当贯彻执行。

    七、对重大、疑难及典型案件,州法援中心应直接或委托下级法律援助机构派员旁听庭审。

    八、对在当地有较大影响的,经请示汇报过的办结案件,下级法律援助机构应及时向州法援中心汇报,其中,对于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办结案件,应书面报告州法援中心。

 

重大案件讨论制度

一、重大案件是指群体性、疑难复杂以及在全州有影响的案件。

    二、凡接到重大案件,应及时开会讨论,进行法律论证。

    三、重大案件的讨论由主任召集并主持,有关工作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邀请律师、从事法学教学或法学研究等工作的有关专家参加。

    四、每次重大案件讨论会议的讨论经过及论证结果,均应形成专门的会议记录,由参加会议的同志签名认可,以备查。

    五、对于案件讨论及论证结果所形成的指导意见,承办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必须贯彻执行。

 

公开承诺制度

 一、严格执法,依法行政。认真执行《法律援助条例》和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履行法律援助工作的各项职责;

二、严格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维护国家法律公平、公正原则;

三、依法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尽职尽责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四、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处理法援事项,对申请法律援助的当事人7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援助的决定,对决定予以援助的事项3日内指派法援人员予以办理;

五、接待当事人举止文明,态度和蔼,不推诿,不拖延,做到来访必接,来电必答,来信必复,保证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六、审查和批准法律援助申请,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坚持清廉服务;

七、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八、坚持政务公开,主动接受受援人和社会监督,认真处理当事人的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