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便民服务

解读《西双版纳州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12-15

日前,西双版纳州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西双版纳州临时救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困难群众、各级民政部门工作人员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和要求,进一步完善、规范我州临时救助工作,现就《实施办法》的出台背景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5年7月1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52号),明确提出“全省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对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家庭或者个人,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的临时救助,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我省临时救助工作早在2010年就开始实施(试行)。按照工作部署,我州在2010年2月24日印发了《西双版纳州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暂行办法》(西政办发〔2010〕14号),开始实施临时救助工作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对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52号)精神,我州现行的《暂行办法》的在救助对象、救助标准等方面的规定与之有着较大差异,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因此制定出台了新的《西双版纳州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二、《实施办法》主要解决的问题

(一)明确临时救助工作的内容

临时救助是政府部门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非定期、非定量救助。我州2010年开始实施的《西双版纳州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暂行办法》以传统的“临时生活救助”为主,而此次《实施办法》,融合了“临时生活救助”和“生活无着人员救助”两个方面的工作。

(二)扩大救助对象范围

过去我州实施的临时救助确定对象为“具有本地户籍的常住居民”。此次《实施办法》中则明确为“持有本地户籍并长期在辖区居住的家庭和个人,以及具有本地居住证或在当地有合法稳定住所、居住1年以上的居民家庭和个人”。救助对象范围扩大后可以让更多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群众得到及时救助。

(三)扩大资金筹集渠道

《实施办法》明确了“各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城乡低保结余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资金、社会捐助资金”等资金来源渠道,确保临时救助资金纳入州、县(市)财政预算。

(四)调整提高临时救助标准

2011年西双版纳州民政局下发的《关于统一城乡困难居民临时生活救助封顶线的通知》(西民社救﹝2011﹞3号)规定,我州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一户家庭一年可以申请救助2次,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千元。随着我州经济社会的发展,现行临时救助标准偏低,难以有效缓解群众困难的问题已突显。此次《实施办法》作了调整,明确为“一个家庭或个人每年接受临时救助的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原则上为一事一救”,“对应参照3个月、6个月、12个月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月保障标准一次性给予。特别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临时救助标准,但一次性临时救助金一般不高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的3倍,1年内累计临时救助金额一般不高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的6倍”。救助标准提高后,可以确保困难群众得到更加公平、有效的救助。

三、基本框架与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六章,分别是总则、救助对象、救助程序、救助形式和标准、健全机制、附则,共计二十一条。

(一)关于总则

《实施办法》总则部分从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目的、功能定位、操作程序等方面出发,制定了应救尽救、适度救助、公开公正、制度衔接、资源统筹的工作原则。明确了资金筹集来源,规定临时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预算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临时救助资金筹集来源主要包括四类:一是各级财政拨款。包括中央、省、州、县(市)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临时救助资金,这是临时救助资金最主要的来源。二是城乡低保结余资金。在确保低保对象实现“应保尽保”和低保救助水平稳步提高的基础上,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有结余的县(市),经请示上级民政、财政部门同意后,可以安排部分结余资金用于开展对低保对象的临时救助。三是社会捐助资金。除政府财政资金投入外,一些地方社会组织和个人向民政部门或受民政部门委托的慈善机构捐赠的临时救助资金。四是福彩公益金。地方民政部门每年划拨部分本级福彩公益金用于开展临时救助。

(二)关于临时救对象

《实施办法》第六条对临时救助对象范围进行了界定。第一、二类对象为因火灾、溺水、交通事故或家庭成员突发重特大疾病、慢性病治疗等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这是临时救助最需要救助的困难类型,任何一个家庭遭遇这样的急难事项,并由此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严重困难时,都需要外界的帮助,否则生活将难以为继。需要说明的是:临时救助对象首先是遭遇了意外事件或是家庭成员突发疾病,并由此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二者应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其中,虽遭遇意外事件,但不足以导致家庭基本困难的,不应纳入临时救助范围。不属于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可由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其他救助制度解决;因自然灾害、重大事故、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实施办法》所列第三类对象是因基本生活费、基本医药费、子女基本教育费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或个人。此类临时救助对象主要是指“支出型”贫困家庭,相对于“收入型”贫困家庭而言,更强调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收入可以负担的范围。此类救助应重点把握三点:一是对象家庭本身已较为贫困。二是生活必需支出是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最低限度的费用支出,如:长期病残人员的营养品保障和护理支出,因子女就学造成的交通、生活费用支出,以及节日或平时物价上涨增加的生活支出等。三是“突然增加”,强调时间上的突然性。如果上述因素造成的家庭支出增加为持续性的,在可预期的一段时间以内将造成救助对象持续陷入生活困境中,则应视情况申请其他救助制度给予保障。《实施办法》所列第四类对象是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困难家庭或个人。

同时《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因务工不着、寻亲不遇、被偷被骗、遭受家庭暴力或因年老、年幼、急病等原因处于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的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状态、并自愿求助的人员,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三)关于受理审批程序

《实施办法》除明确了依申请受理、乡镇(街道)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常规程序、责任主体和时限外,增加了“主动发现受理”和“紧急程序”的内容,要求乡镇(街道)主动发现急难情况并进行核查和受理。公安、住建、卫生计生等部门在执行公务中应主动帮助自身无能力求助的对象依法获得救助;对紧急情况按紧急程序及时予以处置。

(四)关于救助标准和方式

临时救助标准过低,难以达到帮助救助对象摆脱急难困境的目的,过高则不利于与低保、医疗救助等其他救助制度的衔接。我州《实施办法》中结合实际作了具体规定:一是一个家庭或个人,因同一事由,每年接受临时救助的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二是将临时救助标准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确定了救助标准上限,即:“一般不高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3倍”,特别困难的,“1年内累计救助金额不高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6倍”。

《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对救助资金、物资放发方式作出规定:临时救助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采取救急难方式和情况特殊且金额小于1000元时可采取现金发放。采取实物发放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关于工作机制

为解决困难群众有救助需求不知道到哪里申请的问题,《实施办法》规定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统一受理、协同办理机制。要整合救助资源、统筹救助制度,加强临时救助与低保、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就业救助、住房救助的衔接,以提升救助水平和效果。

 

附件:西政发〔2016〕62号(请点击打开).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