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畅通人才兼职渠道 促进产学研用结合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02-18

畅通人才兼职渠道 促进产学研用结合

为健全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之间科技人才双向兼职机制,规范科技人才双向兼职行为,促进产学研用相结合,近日,我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等7家部门制定出台了《科技人才双向兼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探索在不改变科技人才人事劳动关系的前提下,鼓励科技人才在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之间兼职,在更宽领域、更深层次开发利用人才资源。

《办法》明确了双向兼职的科技人才包括从事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等不同科学门类的科研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适用于云南省内的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校际、院际、企业间,以及中央驻滇单位、省外科技人才来滇从事兼职工作也可比照《办法》执行。

《办法》要求科技人才双向兼职要以知识价值为导向,坚持个人自愿、协商约定、单位自主的原则,应当有利于产学研对接,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有利于发展生产力,不得泄露本单位技术秘密,不得损害或侵占本单位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承担的社会责任。

《办法》规定了科技人才双向兼职的基本模式。在高校、科研院所设立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研人才兼职,担任兼职教授或创业导师。鼓励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授予权的高校、科研院所实行“双导师”制,聘任企业、行业高层次人才担任兼职导师或指导教师。支持本单位的科技人才到企业从事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在企业设立“创新岗”,吸引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高层次人才通过兼职、短期工作、项目合作等方式向企业一线有序流动,加快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

《办法》规定了科技人才双向兼职的基本程序和待遇。由个人提交书面兼职申请,由人才所属单位与拟兼职单位核实商洽,作出是否同意兼职的决定,在对兼职行为公示无异议前提下签订书面协议,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兼职行为生效。兼职可按规定或者协议约定取得兼职报酬,且兼职收入不受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兼职经历、科研成果、工作业绩,可作为专业技术职称评价和聘任的依据之一。

《办法》还明确指出,兼职人员与用人主体、兼职单位发生人事或劳动争议的,由当事各方协商处理;不能协商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人事或劳动争议仲裁,或按相关民事法律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