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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办理延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勐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02-20

勐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疫情

防控期间办理延缴社会保险费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参保企业:

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2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204号)提出的:受疫情影响社会保险缴费有困难的企业,向经办机构备案后,可延期缴纳养老、工伤和失业保险费至疫情结束,待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进行补缴。延长缴费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不影响参保人员保险待遇有关精神按照《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办理延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通〔2020〕20号)和《西双版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疫情防控期间办理延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西人社发〔202039要求,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办理延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受疫情影响社会保险缴费有困难的企业,可通过传真、邮件等不见面办理的方式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备延期缴纳养老、工伤和失业保险费(报备函详见附件),并按规定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缴费相关事宜。

二、参保单位按照养老、工伤、失业保险业务经办渠道,分别向勐海县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勐海县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报备。

三、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企业报备后,将延期缴费企业名单书面通知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

四、参保企业在社会保险费延缴期间,各项社会保险业务正常申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人员的新增和减少,按规定正常下达每月征缴计划给税务部门。延缴期间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退休人员,企业应正常申报人员退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在职转退休业务后,根据延缴前参保职工个人账户累计余额计算预发基本养老金,通过社银平台推送社会化发放机构发放。待疫情结束企业补缴到账后,社保经办机构在系统中重新核算已办理预发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并对已发放的养老金进行清算。

五、参保企业在社会保险费延缴期间,该企业符合失业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正常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计算预发的失业保险待遇,通过社银平台推送发放。待疫情结束企业补缴到账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系统中重新核算已办理预发的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并及时补发。

联系方式:

 1.勐海县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业务经办

 0691-5123739   电子邮箱:mhxsbj@163.com

工伤保险业务经办

方娅琴  0691-5122006   电子邮箱:mhxsbj@163.com

传真号码:0691-5122271

2.勐海县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失业保险业务经办    

卢金梅 0691-5122028  电子邮箱:mhjy22269@163.com

传真号码:0691-5122269

 

附件: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报备函.doc

 

 

                                          勐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