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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百项少数民族文化精品扶持管理办法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11-04

云南省百项少数民族文化精品

扶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云南省百项少数民族文化精品”(以下简称“百项精品”)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的实施意见》(云发〔2015〕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云南省少数民族文化精品”是指能够突出民族文化特色和内涵,展现民族文化魅力,具备相当的思想性、精美性、观赏性,带动民族文化产业发展,产生较强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少数民族文化产品或作品。

第三条“百项精品”工程目标:“十三五”期间,重点扶持100个全国知名的带动民族文化产业发展的民族文化精品。“百项精品”工程由省民族宗教委牵头,省级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扶持原则、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百项精品”工程以促进少数民族文化繁荣发展为原则,以推进民族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为目标,坚持科学规范、公正公平,坚持突出重点、突出成效。

第五条“百项精品”扶持范畴为云南省范围内少数民族优秀文化。

第六条“百项精品”扶持对象的条件:

(一)思想精深: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传播当代中国价值观念、体现少数民族文化内涵,反映对中华文化和少数民族文化的双重认同。

(二)价值精湛: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和文化魅力,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审美价值或市场推广价值,能够推动少数民族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达到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有机统一。

(三)创作精良:根据时代发展和群众需求,准确把握文化发展规律,丰富作品的文化、艺术内涵,能够与科技、旅游、体育、影视等深度融合,具有较好的表现力、感染力、影响力和市场消费潜力。

(四)方向精准:有着较为扎实的项目基础、成熟的运行模式和科学的实施规划,项目实施后能够促进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抢救保护、传承弘扬和繁荣发展。

(五)效益突出:项目产出具有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能够形成示范效应或规模效应,能够在一定区域内产生广泛影响,带动当地民族文化特色产业发展。

第七条百项精品”实施期限为:2016年起,每年重点扶持20个,每个项目扶持20——70万不等,到2020年,共扶持100个。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评选程序

第八条由省民族宗教委领导“百项精品”的选拔、扶持和管理工作。省民族宗教委文化宣传处负责组织实施、联络协调、督促检查等具体工作。

第九条各实施单位每年度组织项目论证后,统一报省民族宗教委。由省民族宗教委组织专家评审,确定20个项目集中扶持。

第十条省民族宗教委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项目实施协议,并负责项目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章扶持与管理

第十一条“百项精品”工程为期5年,以项目形式进行扶持。“十三五”期间,省民族宗教委每年在少数民族文化精品工程经费中安排1000万元,专项用于实施“百项精品”项目。省民族宗教委根据扶持标准,每年选择20个项目予以扶持。

第十二条“百项精品”项目扶持标准:

(一)具有较高的历史、科学、文化价值,已有一定的基础或规模,能够与旅游、市场深度融合,通过扶持可快速形成文化品牌,具有较强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能够直接推动和服务我省民族文化事业和产业发展,带动当地群众增收致富的产品或作品,给予重点扶持。

(二)具有较高的历史、科学、文化价值,民族特色鲜明,文化内涵丰富,并有着较为扎实的基础和市场开发潜力,能够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形成文化品牌,产生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产品或作品,给予一般扶持。

(三)不能直接产生经济效益,但对民族文化的延续传承、弘扬推广具有示范推动作用的作品,适当给予扶持。

第十三条项目扶持资金不得用于: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四)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五)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六)弥补企业亏损和交付企业担保金;

(七)其他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十四条“百项精品”成果版权由省民族宗教委和项目具体实施单位共同所有,成果推介需冠名“云南省百项少数民族文化精品”。

第十五条 统筹各方力量,整合各部门资金,共同扶持民族文化“百项精品”。建立专家服务制度,省民族宗教委组织相关专家为“百项精品”扶持提供指导、咨询和服务,并不定期实地指导。

第十六条 建立信息管理和跟踪服务制度。省民族宗教委建立“百项精品”项目数据库,加强跟踪管理和服务。不定期开展联系、座谈和走访,了解项目扶持情况,帮助解决相关问题。

第十七条 建立宣传推广制度。“十三五”期间,各级民族宗教工作部门积极加强“百项精品”成果的宣传和推广,大力宣传项目成效和经验做法,为实施“百项精品”工程提供良好氛围。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

第十八条加强“百项精品”项目绩效考核。省民族宗教委将“百项精品”项目纳入每年度示范区建设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下年度省民族宗教委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加强对“百项精品”项目的日常检查和监督,省民族宗教委文化宣传处不定期组织人员进行实地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完成前每季度报送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实施完成后向省民族宗教委报送项目总结和项目验收情况,省民族宗教委视情况实地检查验收。

第二十条严格执行项目管理规定和财政纪律。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民族宗教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