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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知识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02-27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于2007年8月29日由国务院第19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我州是多民族聚居的边疆地区,民族节日多。近年来,在我州举办的各类大型群众性活动比较频繁,但大部分都未经过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安全防范不到位,存在着很大的安全隐患。

    1、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活动。如体育比赛、演唱会、音乐会、展览展销、游园、焰火晚会等。

    2、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3、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以下简称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4、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
(3)具有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4)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5、大型群众性活动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州(市)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公安部实施安全许可。
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2)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
(3)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4)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6、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应当依法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活动场所进行查验,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