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云南省户口管理知识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02-07

一、户籍制度改革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主要内容:
    
1、实行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2008年1月1日起在全省取消农业户、非农业户及其他类型户的登记管理模式划分,实行“一元制”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统一登记为 “居民户”。
    
2、以准入条件取代人口控制指标。申请人在居住地同时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这两个条件,准予在居住地落户。
    
3、改革大中专院校学生落户办法。凡参加全国统一全日制高等教育招生考试,被我省普通高等院校录取的学生,入学时可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籍迁移手续;对入学时已办理户籍迁移的学生,毕业时未在我省范围内就业的要将其户口迁往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省外就业地;在我省范围内就业的毕业学生,凭本人毕业证书和用人单位依法与毕业生签订的一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可在工作单位合法产权的驻地或本人的合法固定住所地申请落户。
    
4、改革“三投靠”迁移落户条件。一是夫妻间相互投靠并共同生活的,准予在被投靠方合法居住地落户,不受婚龄的限制。二是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并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准予在子女合法固定居住地落户,不受条件限制。三是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残疾人子女投靠父母并由父母供养共同生活的,准予在父母居住地落户,不受年龄限制。
    
5、改革赡养孤寡老人的迁移落户条件。赡养孤寡老人的,凭公证部门证明,准予将孤寡老人的户籍关系迁入赡养人的合法居住地。
    
6、办理程序:户口迁移由县级公安机关审批,申请人到派出所领取审批表,并按要求填写后交派出所,派出所交由社区民警实地走访核实并签署意见,报派出所所长审批后上报县级公安机关批准。户口准迁证由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申请人凭准迁证办理迁移落户手续。
    
7、申请人需交证明材料:落户申请、审批表、户口证明、毕业证、《云南省劳动合同书》或《云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残疾人证明、公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收入证明、本人不需要领取“低保”的承诺材料。
    
二、申领居民身份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七条规定,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1、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简称二代证)办理程序:公民持本人《户口簿》、“一代证”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配合派出所做好信息核对后,到派出所照片采集室进行现场照相,直接采集符合标准的图像信息,照相由派出所免费拍摄。
    
2、身份证的办理时限。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3、居民身份证的收费依据及标准。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为:
   
(1)申领、换领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
   
(2)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
   
(3)办理临时身份证收取工本费每证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