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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02-06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民民族成份的管理工作,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族成份,是指在户口登记中填写的经国家正式确认的民族名称。

  第四条 国务院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监管公民民族成份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认、登记。

  本办法所称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与继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