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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来源 :勐海县勐遮镇人民政府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02-07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高效便民和满足消费的原则,规范巩固卷烟市场经营秩序,西双版纳州烟草专卖局于2004年7月6日举行听证会通过并实施了《西双版纳州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根据我州经济和社会发展变化,2005年12月20日,第二次举行听证会修改了《西双版纳州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经过近两年来的运行,总体上符合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要求,但随着我州的社会经济发展及卷烟市场变化,尤其是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出台,原来的一些规定已不符合合理布局要求:一是原核定的按常住人口3.5‰办证比率,集中在城区、乡镇,农村布局考虑不够充分,加之人口增长因素,不能合理满足市场需求;二是现行的合理布局规定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并按《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制定的,与2007年3月7日起实施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有些不相符合;三是随着我州社会经济发展和卷烟市场逐步规范,卷烟年计划供给总量在逐年递增,为增设卷烟零售点提供了一定条件。
    鉴于此,为适应发展变化,充分发挥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和地域优势的服务功能作用,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保障卷烟零售户的合理收入,结合西双版纳州一市两县城镇、农村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对现行《合理化布局规定》进行重新修订完善。
一、 指导思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
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高效便民和满足消费的原则,对全州卷烟零售点进行合理布局,优化市场资源配置,规范卷烟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利益和卷烟零售户合法权益,保证国家财政税收,巩固国家烟草专卖制度。
二、 基本原则
1、 符合行政许可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2、 符合烟草专卖制度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3、 符合规范经营、满足消费需求的原则;
4、 符合卷烟配送、优化服务的原则;
5、 符合合理布点,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 布局比例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销售实行统一管理的专卖制
度,烟草是国家限制性行业,产量和销量受相应限制,因此,卷烟零售点经营许可应通过合理布局来实现。
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比例将由3.5‰上调至4.5‰,调增1‰。调增的85%将布局于农村(自然村),解决农村零售户不足的问题;15%用于一市两县城区和乡、镇政府所在地。今后州内人口、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控量时,再依法适时调整。
四、具体规定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办理、发放和管理,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并结合我州实际,制定以下具体规定:
(一)必须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面积按城镇户不少于10平方米,农村户不少于6平方米。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必须是经营店面与住所直接隔离;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城镇5000元/户,农村3000元/户);固定的卷烟经营专柜。持证人货物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附属仓库,有义务接受烟草专卖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一市两县城区主街道零售点左右间隔距离不低于30米,其余街道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50米;乡镇主要街道零售点左右间隔距离不低于20米,其余街道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30米;12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三星级(含本级)以上宾馆、酒店等,需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可不受间距限制。主要旅游景点按核定数控制办理,三A级(含本级)以下景点控制在1户,四A级(含本级)以上景点控制在3户以内。
(三)村寨、农场连队、重大工程场地等,按人口数在150人以上并消费群体同时在30%以上,具备办证条件的,遵循便民、合理原则办理。
(四)下列场所和情形不得设置卷烟零售点或办理卷烟零售许可证:
1、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禁止烟火、存在不安全因素的场所:
2、经营化工、农药、油漆、香精、建材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药品、茶叶、化妆品、服装、图书、音像制品等为主的生产、加工或经营场所以及有异味、污秽不洁的场所;
3、主干道两侧占道经营、流动摊点及危险建筑物旁;
4、中、小学校内及校门周围100米内(乡镇学校50米内);
5、拒绝接受烟草专卖主管部门检查或暴力抗拒烟草专卖执法的;
6、转借、涂改、变造或买卖许可证的;
7、非西双版纳辖区内户籍,未在当地办理一年期以上暂住证的;
8、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注销营业执照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办证的情形。
(五)符合合理布局规定及办证相关条件的申请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合理布局区域控制指标内,按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审核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五、附则
1、本规定通过后报省烟草专卖局和当地政府法制办备案,并在市县烟草专卖局办证场所公示。
2、本规定仅适用于西双版纳州辖区范围内,由西双版纳州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3、本规定于二OO八年一月二十一日听证会通过后施行。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日通过的《西双版纳州卷烟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