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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十五个州(市)征地补偿标准 (修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10-09

云南省十五个州(市)征地补偿标准

(修订)

一、适用范围

云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测算,均按本标准执行。昆明市征地补偿修订标准另行报批。

二、征地补偿标准的应用

(一)征地补偿标准为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统称。本标准只包括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青苗物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金等费用。

(二)征地统一年产值区域内征收园地的,参照同一区域补偿标准进行测算,征收草地的,按不低于同一区域补偿标准0.5的修正系数进行修正。本标准有明确规定的按本标准执行。

(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法定最高标准执行。使用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涉及补偿的,参照同一区域相应集体土地测算补偿费用。

(四)未利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征地补偿标准,由州、市人民政府制定。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规定的标准测算。

(五)区片综合地价不设修正体系,按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测算。对于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各地可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工作实际,对年产值和补偿倍数进行修正,但修正后的年产值和补偿倍数不得低于本次修订公布的标准。经修正,补偿倍数确需超过30倍的,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六)线型工程或跨多个征地补偿标准测算区域的项目,应在相对一致的区域内按照同地同价的原则,根据公布的补偿标准和有关法规规定的标准确定补偿费用。相邻区域补偿标准差异较大的,可以依据土地质量、人均耕地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将该项目区域划分为若干均质区段,在各区段内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逐段平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补偿标准,按国务院相应规定执行。

三、征地补偿标准的实施

(一)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确保征地补偿费支付到位,事关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严格执行征地补偿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履行有关程序,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各项工作。

(二)各地要加强政策宣传,提高依法征地、依法补偿安置的自觉性,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述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认真做好新老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的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本标准公布实施后,各地新报用地必须严格执行修订后的补偿标准。在此之前经依法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项目,按原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四)严肃纪律,规范土地审批管理,不允许在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前突击批地,不允许采取变通方式降低补偿安置标准、延迟支付补偿安置费用。

(五)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统一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做好风险评估及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不落实的,不得强行实施征地。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管理,确保征地补偿安置落实到位。

本标准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省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征地补偿标准。 


 

2、勐海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表

区域编号

年产值标准(元/亩)

倍数

平均补偿标准(元/亩)

区域范围描述

说明

一类区

1757

25

43925

勐海镇:景龙、曼贺、曼袄、曼尾、曼真;勐阿镇:嘎赛;勐满镇:城子;打洛镇:打洛;勐遮镇:勐遮、景真;勐混镇:勐混。

 

二类区

1198

25

29950

勐海镇:曼短、曼搞、勐翁;布朗山乡:勐昂;格朗和乡:帕真;勐宋乡:曼方、曼迈;勐往乡:勐往;勐阿镇:勐康、曼迈;打洛镇:曼轰、勐板;勐遮镇:曼根、曼央龙、曼勐养、曼伦、曼燕、曼扫、曼洪、曼弄、曼恩;勐混镇:曼国、曼蚌、曼赛、曼扫。

 

三类区

766

25

19150

布朗山乡:章家、兴龙、曼囡、吉良、曼果、班章;西定乡:西定、暖和、南弄、帕龙、旧过、曼马、曼来、章朗、曼佤、曼皮、曼迈;格朗和乡:苏湖、帕宫、南糯山、帕沙;勐宋乡:曼金、曼吕、蚌冈、蚌龙、三迈、糯有、大安;勐往乡:曼允、糯东、南果河、灰塘、坝散;勐阿镇:贺建、纳京、呐西、南朗河;勐满镇:纳包、班倒、帕迫、星火山、南达、关双;打洛镇:曼夕;曼山;勐遮镇:曼令、南楞;勐混镇:贺开、曼冈。

 

均值

1240

25

3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