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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调解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06-25
事项名称: 民间纠纷调解受理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七条“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一条“为了完善人民调解制度,规范人民调解活动,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将人民调解的范围界定为“民间纠纷”。凡是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涉及当事人有权处分的人身、财产权益的纠纷,都属于民间纠纷,都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来处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纠纷或者禁止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除外。
办理材料: 1、填写人民调解申请书;2、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地点: 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
办理时间: 工作日 8:00-11:30 15:00-17:30
联系电话: 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电话
办理流程:
申请人民调解→审查、受理→调解→30日内调解达成协议制作调解书
申请人民调解→审查、受理→调解→达不成协议 终结调解-→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