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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财政供养单位女职工生育医疗费报销办法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08-12-19

为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同一地区生育费用负担,同时保证生育费用的合理支付,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县属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女职工生育费用报销办法。
第一条对符合《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生育医疗 费(包括生育检查费、住院费、接生费,手续费、药费等)实行最高支付限额办法,即:扣除育婴费、占床费等与生育没有直接联系的其它费用后,达不到最高支付限额的按实际核销,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自付。
第二条  女职工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
 (1)女职工持《生育证》生育的,按顺产1100元难产侧切1400元,剖腹产220O元内核销;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400元。剖腹产生育的必须持有医院出具的剖腹生产的相关证明,不能出具证明的按顺产核销。
 (2)已婚生育过的女职工因避孕措施失败流产的,按100元内核销;持有《生育证》流产的,怀孕不满4个月的,按4O0元内核销;怀孕满4个月以上的,按600元内核销。
 (3)女职工采取皮埋、宫内节育、绝育措施的,医费用分别按100元、150元和400元内核销。宫外孕流产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4)持有《生育证》的女职工在生育过程中发生死婴,仍享受以上待遇。
 (5)女职工在生育或流产过程中发生非医疗事故死亡的,医疗费用全额报销。
 (6)男职工的妻子在农村或在城镇无固定收入,符合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凭独子证、正式发票、单位证明可给予一次性生育补助5O0元(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已享受生育待遇的不再享受一次性生育补助)。
第三条  被辞退、开除和自动离职的职工,以及不在我县财政供养范围内的人员,不享受本生育医疗费报销待遇。
第四条  凡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不享受本生育医疗费报销待遇。
第五条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单位或本人,持县计划生育局及经办医院出据的《生育证》、《出生证》、《出院证》、《独生子女证》、医疗费用收据、费用一日清单、病情证明等相关资料到县医保中心办理报销事宜。
第六条  如遇上级有关部门出台或修改相关政策时,本办法也作相应调整。
第七条  以上规定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勐海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