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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林业厅关于贯彻执行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的通知

作者 :佚名 来源 :转载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09-25

云林林政〔2015〕28号
  
  
云南省林业厅关于贯彻执行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州市林业局、滇中产业新区林业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和审批,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促进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发展,国家林业局印发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林地分级和公益林管理有关规定
    《办法》明确规定,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Ⅰ级保护林地是我国重要生态功能区内予以特殊保护和严格控制生产活动的区域,以保护生物多样性、特有自然景观为主要目的,包括流程1000公里以上江河干流及其一级支流的源头汇水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世界自然遗产地、重要水源涵养地、森林分布上限与高山植被上线之间的林地。各地要严格按照I级保护林地的定级原则和划定范围,结合林地年度变更调查工作,进一步核实I级保护林地的划定是否科学合理,对存在的错误和问题报原批准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纠正和调整,并及时更新林地“一张图”。建设项目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必须是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国防、外交建设项目,以及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其他建设项目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二、明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权限
    (一)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的审核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占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家林业局审核;占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林业厅审核。
    (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临时占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20公顷以上的,由省林业厅审批;临时占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不足5公顷,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不足20公顷的,由州(市)和滇中产业新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除防护林林地和特种用途林林地以外的其他林地不足10公顷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风电建设项目进场道路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按照《云南省林业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风电建设项目创新林地使用方式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云林联发〔2014〕47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按照《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在其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由省林业厅审批;其他森林经营单位在其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印发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要求,本着依法依规、真实可靠、科学全面、简明扼要、差别管理的原则,查清建设项目拟使用林地现状,科学分析拟使用林地可行性,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提供依据。报国家林业局审核的建设项目,编制单位应具有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报省林业厅审核审批的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建设项目,编制单位应具有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报州市、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临时占用林地项目,编制单位应具有丁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报省林业厅或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应当提供丁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编制单位出具的林地现状调查表。
    四、简化项目使用林地查验工作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用地现场查验,并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不得向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收取或摊派任何查验费用。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按上述要求分别进行现场查验。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委托林勘单位进行现场查验,省林业厅于2015年1月19日印发的《云南省占用征收林地查验工作规范》同时废止。
    五、落实项目拟使用林地公示制度
    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需要公示的建设项目外,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拟使用的林地,应当在林地所在地的村(组)或者林场范围内将拟使用林地用途、范围、面积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按照规定权限办理或申请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并在使用林地申请材料中如实反映公示情况及其结果。
    六、用好项目先行使用林地政策
    为全力支持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和重大民生工程项目建设,各地要按照“提前介入、主动服务、特事特办”的原则,主动加强与用地单位沟通衔接,认真做好建设项目先行使用林地审核工作。需要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公路、铁路、油气管线、水利水电等建设项目中的桥梁、隧道、围堰、导流(渠)洞、进场道路和输电设施等控制性单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建设单位可根据有关开展前期工作的批文,及时组织项目控制性单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先行使用林地申请材料,上报省林业厅审核。整体项目申请时,附具单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先行使用林地的批文及其申请材料,按照规定权限一次申请办理使用林地手续。申请办理控制性单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先行使用林地审核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同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批文;2.用地单位的项目先行使用林地申请;3.用地单位身份证明材料;4.具有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编制单位出具的项目先行使用林地情况调查报告;5.林权证明材料;6.用地单位与林权所有者签订的预补偿协议,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的代补偿承诺;7.州市及滇中产业新区、县(市、区)两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转报请示文件。
    七、做好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项目使用林地工作
    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可以先行使用林地,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补办使用林地审核手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依法补偿后交还原林地使用者,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重大突发性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占用林地是否享受免交森林植被恢复费和不纳入年度林地定额管理等特殊政策,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出台的具体支持灾后恢复重建的意见执行。
    八、加强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用地单位临时占用林地情况的监管,督促用地单位在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恢复被使用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对用地期满后不具备恢复被使用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的探矿、露天开矿、挖砂、采石、取土等建设项目,须按规定申请办理占用林地手续。公路、铁路、水利水电、航道等建设项目临时占用的林地在批准期限届满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届满之日3个月前,由用地单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临时占用申请,并提供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原审批机关应当按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作出延续行政许可决定,每次准予延续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但可根据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多次申请办理延续临时占用林地手续。用地单位延续临时占用林地无需再次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和支付林木补偿费。
    九、推进使用林地及其采伐林木“双审合一”
    为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减少审核审批环节,缩短审核审批时限,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其林木采伐均需上报省林业厅审核审批报件申请实行“双审合一”。上报申报材料包括州(市)及滇中新区、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其采伐林木的请示(同时上报省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和省林业厅)、使用林地申请报件材料、具有相应资质林勘单位编制的林木采伐作业设计等。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内有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需提供《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移植的还需提供移植方案。经省林业厅审核后,分别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和采伐林木限额使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和批复。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用地单位使用林地情况的监管,要依据省林业厅使用林地许可、采伐林木批复和林木采伐作业设计,严格执行伐前公示制度,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按规定要求做好伐区监管。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其采伐林木其中一项或均不在省林业厅审核审批权限范围内的,依据规定权限单独办理使用林地及采伐林木审核审批手续。同时,为严格限时办结制度,提高审核审批工作效率,有审核审批权的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用地单位或者个人,限期1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退还申请材料。                
    
    
                                  云南省林业厅
                                 2015年5月27日
    (联系人:罗彦平      0871—65011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