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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教育系统地方公派出国留学项目管理办法

来源 :勐海县教育体育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1-12-17

云南省教育系统地方公派出国留学项目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加快和扩大新时代教育对外开放的意见》,更好融入国家一带一路倡议、加快云南省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进一步规范云南省教育系统地方公派出国留学人员(以下简称留学人员)派出和管理工作,推进放管服改革,提高地方公派出国留学工作效益,根据《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人员派出和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派出前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云南省政府地方公派出国留学专项资金资助的云南省教育系统地方公派出国留学项目(以下简称出国留学项目)。

第三条 云南省教育厅负责制定出国留学项目年度选拔简章、组织项目申报、制定项目评审原则和办法、组织项目评审、公示录取结果、做好经费申请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云南省各高等学校作为派出单位,根据出国留学项目申报要求,结合本单位学科建设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负责组织申报留学项目、遴选派出人员,接受留学人员咨询,组织初审,管理留学经费,按照录取结果指导留学人员联系国外学校、办理派出手续、开展行前外事纪律培训、与留学人员签订派出协议书、督促录取人员在资格有效期内派出,对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的学习进行监督管理。在留学人员回国后,对留学情况进行考核,确保留学效益。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留学项目选派和管理实行单位申报、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签约派出

第六条 派出单位以服务高校学科建设、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服务国家大局为原则,紧密结合国家一级学科、省级重点学科等领域进行重点选派,组织申报出国留学项目。云南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各单位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经公示后,确定年度选派项目计划。

第七条 派出单位按照省财政经费管理要求,制定本单位地方公派留学管理办法,建立经费管理制度,报云南省教育厅备案。留学经费专款专用,实行年度抵扣制度。派出单位不得变更经费计划和经费用途。

第三章 选拔与派出管理

第八条 派出单位根据选派项目计划,自主遴选本单位留学人员,公示候选人名单,报云南省教育厅审核通过后,确定录取人员名单。项目人员变更须经派出单位党委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派出单位应同时将变更情况报云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九条 出国留学项目录取人员派出时须填报《云南省地方公派出国留学审批表》,按程序审批后,报云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办理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获得出国任务批件后办理签证,获得签证后方可向派出单位申请领取资助经费。出国留学项目录取人员出国留学,原则上均持用因私普通护照。

第十条 留学人员包括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和博士后。高级研究学者留学期限为3个月、6个月,访问学者留学期限为3个月、6个月、12个月,博士后留学期限为6个月、12个月、24 个月。出国留学项目资格有效期1年,留学人员须在有效期内办理完成全部出国审批手续。凡未按期派出者,留学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一条 派出单位原则上不受理变更留学国别、变更留学单位、变更留学期限及延期派出的申请。如确有特殊情况,留学人员应提前1个月向派出单位提交申请,经派出单位党委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留学有效期延期仅限1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放弃地方公派留学资格或不按期派出者,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派出国留学;经个人申请,派出单位同意放弃留学资格者,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派出国留学。享受过公派出国留学项目者,回国后在本单位服务2年以上并有突出贡献方可再次申请。

第十三条 资助经费依据国家财政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国家公派人员奖学金和补助标准执行,由云南省教育厅按照录取结果核算后统一报云南省财政厅审核并拨款。

第十四条 资助内容一般为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资助期限内的奖学金。奖学金包括伙食费、住宿费、注册费、板凳费、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签证延长费、零用费、手续费和学术活动补助费等。具体资助方式、资助标准等以录取文件为准。资助经费由出国留学人员包干使用。

第十五条 留学人员在批准出国留学的期限内,国内工资由原单位照发,国内计算工龄。经批准同意延期者,在国外延长学习期间的国内工资照发,未经批准逾期不归的,1年内停薪留职,1年后是否保留公职,由派出单位决定。

第十六条 派出单位对本单位留学人员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应统筹考虑选拔、派出、管理、回国各环节,制定本单位有关管理办法,对留学人员加强目标管理和过程管理,跟踪评估留学人员学习研究情况,具体工作应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并建立专门的公派留学人员出国和回国管理档案。

第十七条 本着谁派出,谁管理的原则,留学人员录取后,派出单位应合理安排其工作,确保其按期派出;同时应及时了解其思想动向,对存在问题的人员不予派出。派出前,派出单位应对留学人员进行行前教育,将思想政治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纳入培训内容,对留学人员国外研修计划提出明确要求,确保留学效益,同时指导、协助其办理出国手续。

第十八条 留学人员管理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留学人员办理出国手续前,要与派出单位签订派出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协议书》由派出单位依据《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制作,内容包括派出单位对留学人员留学目标、内容、期限、回国服务的规定要求、向留学人员提供经费的规定,以及派出单位和留学人员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等。《协议书》由派出单位和留学人员双方签字,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后生效。

第四章 国外管理与联系

第十九条 留学人员应于抵达目的地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办理报到手续。留学人员每季度填写一次《出国留学人员学习/研修情况报告表》,报派出单位存档。

第二十条 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自觉维护祖国荣誉,遵守我国和留学所在国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与当地民众友好交往,遵守《协议书》有关约定,自觉接受派出单位管理。

第二十一条 留学人员在外留学期间不得改变留学单位和留学计划、留学身份,不得离开留学所在国。留学人员访学期间如确需申请延长留学期限、中途回国、提前回国的,须提前30个工作日向派出单位报送个人书面申请,经派出单位党委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二条 获准延长留学期限的留学人员,延长期内产生的生活费、国际旅费等费用自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获准中途回国的留学人员,往返国际旅费自理,回国期限不超15日,留学期限不予顺延;获准提前回国(含2周及以上)的留学人员,国际旅费退票费自理,同时须将国外生活费退还派出单位(按实际天数计算),当次留学资格不再保留。

第二十三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已领取奖学金的留学人员无故中途回国或提前结束学业回国的,应将中途回国期间或提前结束学业期间的奖学金退还派出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延长留学期限、中途回国、提前回国的留学人员,派出单位应要求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如遇紧急突发事件或自然灾害、传染病疫情等不可抗力事件,由驻外使(领)馆纳入应急机制一并进行安排、管理。确需立即回国的,应在回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告派出单位。

第五章 回国与服务

第二十五条 留学人员按期回国,须及时到派出单位报到并在回国1个月内提交高质量研修报告(不少于3000字)。派出单位应建立对留学人员的考核机制,确保留学效益,签订《回国记录表》。

第二十六条 留学人员按照规定完成留学计划按期回国后,应回原国内工作单位服务3年,回国服务时间从留学结束回国入境时起计算。未满3年服务期限,离开原国内工作单位的,由派出单位根据《协议书》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派出单位应建立出国留学项目评估跟踪机制,定期对本单位人员派出、回国情况以及公派留学效益等情况进行年度总结,将总结报告连同典型事例等材料于每年1220日前报送云南省教育厅。

第二十八条 留学人员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云南省地方公派留学项目基金资助 

第六章 违约追偿

第二十九条 留学期间擅自变更留学国别、留学身份、留学单位和留学期限,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学业,留学期间擅自逾期或提前回国,留学期间擅自离开留学所在国,未按时向派出单位提交回国报告等违反《协议书》约定的行为,构成违约。派出单位应对违约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及时向云南省教育厅提供本单位违约人员有关情况和信息。

第三十条 派出单位有权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和《协议书》有关条款对违约人员进行违约追偿。违约人本人或其保证人(即《协议书》丙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七章 评估管理

第三十一条 云南省教育厅建立评估体系及激励机制,组织专家对出国留学项目总体效益和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评估,每2年覆盖一次;同时,对派出单位选派人员质量、留学效果、按期回国情况以及项目是否达到预期目标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公示评估结果。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各派出单位选派计划和选派规模,确保云南省公派出国留学资助经费使用效益和人才培养目标实现。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71日起施行。此前已印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