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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交通运输局勤政廉政工作制度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11-14

勐海县交通运输局勤政廉政工作制度

 

为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建设,规范领导干部履职行为,保持廉洁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出如下制度:

1、听党指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定爱党爱国的理想信念;关心、尊重、相信人民群众,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尽职尽责搞好交通工作。

2、不准从地方保护主义、小团体及个人利益出发,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3、不准玩忽职守,借故拖延、推诿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事项,故意刁难、敲诈勒索所管理和服务的对象。

4、不准越权擅定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5、不准违反规定以社会团体或个人的名义,向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及私人索要经济赞助;不准用公款向送“红包”;不准收受此类“红包”。

6、不准违反规定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荣誉职务),个别经批准兼职的,不可领取任何报酬,不准个人经商办企业或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7、不准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搞家长制、一言堂,对涉及本单位干部的选拔、调整、任免、大额经济开支等重大问题,不准搞个人专断。

8、不准干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或强行指定工程承包单位。

9、不准参与或支持包庇走私、骗税、逃税等活动。

10、不准贪污,私分公款公物;不准索贿、受贿、行贿或介绍贿赂;不准在经济活动中违反规定接受各种回扣、手续费、劳务费等。

11、不准违反财务制度将公款私存或设立“小金库”;不准违反规定借用公款;不准以任何方式侵占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要求下属单位报销各种应由私人支付的费用。

12、不准在公务活动中索取或接受社会各种有价证券及贵重物品,无法拒绝的,应按规定如数上缴;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活动的礼品和宴请;不准在公务活动中要求超标准接待。

13、不准违反规定建私住房;不准违反规定参加集资建房;不准多购多占公有住房或压价购买公有住房。

14、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任何优惠条件;不准利用职权为子女、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购房、建房提供优惠条件。

15、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配偶、子女、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说情、开脱、袒护、包庇;不准违反公务回避制度,利用职权作出对配偶、子女、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有利的裁决。

16、不准违反规定使用公务用车办私事。

17、不准到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要求为领导干部举办专场舞会。

18、不准假借各种名义用公费旅游;不准利用节假日、双休日用公费度假。

19、不准利用本人及家族成员婚丧嫁娶及生日、调动、乔迁等机会大操大办,挥霍浪费;不准动用公款公物操办和借机敛财。

20、不准违反规定和程序提拔干部;不准任人唯亲、拉帮结派;不准泄漏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21、不准捏造事实诬造、陷害他人;不准对发表批评意见者、检举揭发者进行打击报复。

22、不准参与“黄、赌、毒、私、特”等违法犯罪活动。

23、对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为,要进行批评教育,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