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6-30 西双版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2022年第二季度双随机抽查结果公开表
- 2022-03-24 2022年3月双随机公开表
- 2022-03-24 2022年1月双随机公开表
- 2022-03-11 勐海县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告
- 2021-12-30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2021年第四季度双随机抽查结果公开表
- 2021-12-10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西环罚〔2021〕101号)
- 2021-12-06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撤销决定书 西环罚撤〔2021〕4 号
- 2021-10-01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2021年第三季度双随机抽查结果公开表
- 2021-08-17 乘风破浪开新局——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引领“十四五”稳健开局纪实
- 2021-08-16 戴口罩有哪些新要求?未成年人接种新冠疫苗要注意什么?权威解答!
-
当前位置: 勐海县人民政府>>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窗口>>生态创建>>
云南省绿色社区创建标准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04-18
云南省绿色社区创建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省级绿社区相关术语及定义、基本条件、组织管理、环境整治、行为规范、绿色行动、宣传教育和评定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新型物业社区和旧式街道社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T50378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2004年12月29日修订)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社区
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包括城市和农村。构成社区的基本要素应该包括一定数量的人口、一定范围的地域、一定规模的设施、一定特征的文化、一定类型的组织。
3.2绿色社区
具备了一定的符合环保要求的硬件设施,建立了较完善的环境管理体系和公众参与的社区。就硬件而言,包括了绿色建筑、社区绿化、垃圾分类、污水处理、节水、节能和新能源等设施。软件建设包括建立完善社区环境管理体系和公众参与机制,开展环境宣传教育,动员公众参与。
总的来说,绿色社区应具备健全的环境管理和监督体系、完备的垃圾分类回收系统、有节水、节能和生活污水资源化举措、有一定的环境文化氛围、社区环境安宁,清洁优美。
3.3绿色行动
社区按照制定的计划,向广大社会公众传播环境保护、绿色消费、绿色社区等相关知识,以及通过环境管理,加强社区能源节约、环境保护而采取的一系列活动。
3.4环境整治
组织和监督社区内各机构和公众,综合防治环境污染和完善社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过程。包括防治社区环境污染和社区环境基础建设。
3.5 行为规范
社会机构或公众在参与社会活动中所遵循的规则、准则的总称,是社会认可和人们普遍接受的具有一般约束力的行为标准。行为规范是建立在维护社会秩序理念基础之上的,因此对全体成员具有引导、规范和约束的作用。绿色行为规范是引导和规范公众为了保护环境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和怎样做,是环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
3.6绿色消费
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主动选择有益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的产品和服务,减少或消除对环境的污染,降低资源和能源的消耗。
3.7绿色建筑
在建筑的全生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 (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3.8危险废物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
注: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4基本要求
4.1居民对社区环境满意率大于80%。
4.2新建小区具有独立的物业管理机构,户数具有一定规模。旧式街道社区具有完备的社区管委会。
4.3相关人员参加过主管部门有关绿色社区知识的培训。
5 组织管理
5.1有相应组织机构、绿色社区建设的长远目标和规划和具体的年度建设方案;创建工作档案规范;社区主要管理者具体负责创建活动。有社区环保志愿者队伍。
5.2每年组织机构人员参加环境保护相关知识的学习和培训。
6环境整治
6.1污染防治
6.1.1社区内餐饮业形成的污染源都已治理,应达标排放。社区内的医疗机构污水排放到标。
6.1.2生活污水排入市政污水处理厂或自行处理后达标排放;实行雨污分流,提倡污水处理再利用。
6.1.3无噪音挠民环境问题,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城市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6.1.4采用无公害病虫害防治技术,规范杀虫剂、化肥等化学药品的使用,有效避免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的损害。
6.2 环境建设
6.2.1社区环境整洁,可绿化面积都得到有效利用。
6.2.2 各种公共卫生设施保持完好,垃圾定点倾倒,及时清运,无粪水、污水满溢。无违法搭建、无乱停车辆、无乱贴乱画现象等。
6.2.3 社区建有中水利用设施,社区绿化和清洁使用中水。
6.2.4公共照明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绿色节能灯具。
7.行为规范
7.1 社区无焚烧垃圾、树叶、露天烧烤等现象,居民不购买、不燃用散煤。无随意倾倒废物,特别是危险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事件发生。
7.2 社区居民自觉不吃野生动物,尽量少用一次性制品。
8 绿色行动
8.1 环境宣传
8.1.1 社区创建绿色社区氛围浓厚。设有固定的环保宣传窗、宣传栏,及时发布环保信息,并定期更新;设有环境警示教育牌。
8.1.2 结合各类环保纪念日,定期组织社区居民参与各类环保主题活动,所参与活动人数(次)应占社区居民总人数的一定比例。
8.1.3 结合文明家庭创建,每年一次定期评比“环保家庭”,环保家庭占社区总家庭的10%以上。
8.2 环境教育
8.2.1 结合社区实际以开办环保课堂、讲座的形式对居民进行环境教育。
8.2.2 备有环保书籍、报刊、影像资料。
8.2.3 社区内的绿色学校、环境教育基地的教育场所向社区开放。
9.特色指标、
9.1 获得过国家、省级政府命名表彰的社区,如文明社区、安静小区等;旧式街道社区内有文明单位或绿色学校、环境教育基地、绿色饭店等。
9.2 社区居民发现违反环保法规的情况,主动向环保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社区或居民在环保领域作出突出贡献,被社会认可。
9.3 社区建设的规划与设计符合《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 》
10绿色社区的评定
10.1绿色社区评定规程
10.1.1申请与受理
符合申报省级绿色社区基本条件的社区,自愿并通过州(市)“绿色社区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省级绿色社区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创建办)”递交申请材料,创建办于规定日期内核实申请材料,做出受理与否的答复,向受理社区反馈初审意见,或进行现场抽查。
10.1.2自查和改进
社区根据初审意见实施改进,向省级绿色社区“创建办”申请评审。
10.1.3评审
省级绿色社区“创建办”组织评审人员对申请的社区进行统一(现场)评审。
10.1.4考评标准
省级绿色社区“创建办”依据《云南绿色社区创建标准》制定量化的考评标准(见附件),满分200分(不含特色分)。新型物业社区满分≥180分、旧式街道社区≥150分,即达“绿色社区”标准。县(市)、州(市)绿色社区创建活动可根据本标准制定相应的考评实施细则。
10.1.5 授牌
对于评审通过的社区,“省级绿色社区创建领导小组”给予正式批复,并授予相应牌匾和证书。
10.2 评定人员资质
绿色绿色社区评定人员要求具备系统的环境保护和社区管理知识,较强的分析、组织能力,并通过培训取得评审员资格。
10.3 牌匾和证书
省级绿色社区牌匾和证书“云南省绿色社区创建领导小组”统一制作核发。
10.4 有效期与复核
10.4.1 省级绿色社区有效期为四年。
10.4.2 对已经评定的绿色社区,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核。
10.4.3对复核达不到标准的社区,根据其程度分别给予通报、降级和取消绿色社区称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