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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环罚〔 2018 〕05号

来源 :本站原创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8-12-17

 

云南省黎明农工商联合公司有机肥厂

法定代表人:崔庆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226908523304

地址:勐海县黎明农场管委会黎明二分场一队 

云南省黎明农工商联合公司有机肥厂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711,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原料堆场未采取防流失措施。                                            

以上事实,有2018711日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81010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逾期未要求听证,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亦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1010《勐海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海环罚告字[2018 ] 05号)、我局20181010《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局对厂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原料流失。按环评要求,对原料堆场搭建大棚等完善防流失措施。

2.对原料堆场未采取防流失措施的行为处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将罚款缴至银行。

你公司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起六十日内向西双版纳州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勐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勐海县环境保护局

                              2018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