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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环罚字〔2017〕03号

来源 :本站原创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10-25

勐海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环罚字〔201703

 

勐海云璞大河矿业有限公司东河锰铁矿

法定代表人:胡庆恒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2267874234X2

地址: 勐海县林业局新区宿舍3-1

勐海云璞大河矿业有限公司东河锰铁矿(以下简称“矿山”)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你矿山由勐海县发改局 (海发改 【200939) 立项,西双版纳州发改委(西发改工贸【2009695号)】核准,核准建设内容:勐海县西定乡东河锰铁矿采选项目。20081230日取得《西双版纳州环境保护局关于对勐海东河锰铁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西环发[2008]230号),同意该项目采场建设。勐海云璞大河矿业有限公司在201511月进行重组,现建设有采场一座,选厂一座,尾矿库一座。属于铁矿开采、洗选类矿山,物理选矿不添加任何药剂。工艺为:机械开采原矿-破碎-球磨-磁选,产品为铁精粉。主要设备有:采矿机械、运输车辆,选矿用球磨机、破碎机、磁悬机、脱水系统等设备。截至目前选厂建设项目完成投资额560万元,20174月以来因选厂项目的建设进行了不定期的生产设备调试,其中最近一次的生产是在2017924日进行了短暂的设备试运行。经核实你矿山已建成投入使用的选厂建设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以上事实有《勐海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勐海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拍摄的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矿山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条之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171016日告知你矿山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矿山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矿山逾期未要求听证,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第三十一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六款之规定,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立即停止选厂的建设、使用,妥善处置生产原料,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2、处罚人民币拾壹万贰仟元(¥112000)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矿山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银行。

你矿山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起六十日内向西双版纳州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勐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勐海县环境保护局

20171020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