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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2022〕16号

来源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2-05-12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202216

 

云南博曦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6NUWR1X8 

法定代表人: 刘金红 

云南博曦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移送行政处罚问题线索相关材料的通知》(云环通2022229)文件,移交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发现问题的案件线索。我局于202246日对勐海县鑫汇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开展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247日对你云南博曦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开展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编制的《盘龙山铁矿(2#尾矿库)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质量问题,一是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相关环境要素现状调查与评价内容不全。即《报告书》地下水质量现状中部分因子超标原因分析依据不充分;二是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内容不全。即《报告书》地下水评价遗漏部分因子的影响预测,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69.5要求。

以上事实,有202247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247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盘龙山铁矿(2#尾矿库)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p91-p96p120-p128(共15页)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2413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企业自觉守法,结合你公司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主观过错程度;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等考量因素,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对你公司进行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通报批评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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