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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2021〕45号

来源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1-06-22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202145

 

勐海金玉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822MA6KY4E878

地址:勐海镇曼海岔路口

法定代表人:吴翠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32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检查组对你加油站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加油站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即92号、95号加油机油气回收管道未接入油罐,整套油气回收装置处于停用状态。

以上事实,202132日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拍摄的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加油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1421日告知你加油站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加油站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加油站于421日提出陈述申辩,主张减免处罚。我局认为:对于加油加气站等企业,如果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会对大气产生极大的污染。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的规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可以从重处罚。今年32日,勐海发布了重污染天气预警,你加油站属于可以从重处罚的范围。我局在处罚告知时,已充分考量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违法行为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等因素,给出了一个客观公正的罚款数额。依据你加油站的陈述、申辩意见,虽然你加油站属于小微企业,且第二天就完成了油气设施的整改,但你加油站的其他整改事项却迟迟没有达到整改要求。依照过罚相当的原则,维持原处罚告知的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加油站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捌万(¥80000.00)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设银行民航路支行 

    址:景洪市民航路36

    名: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号: 53001698636051001171

(入账时请在备注栏注明“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罚没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站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1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