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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2021〕67号

来源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1-06-08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202167

 

荣程世纪西双版纳酒业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32822325268849F                                        

地址:勐海县勐海镇曼短村委会曼鲁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汪振众

一、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33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检查组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即投入生产2.未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以上事实,有202133日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拍摄的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我局于202142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2021520在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勐分局会议室公开举行听证会。在充分听取你公司的听证意见后,我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增强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水等污染物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你公司因怠于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造成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受处罚。你公司在听证过程中提出1、荣程酒业项目是2013年版纳州政府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版纳州政府、勐海县政府和集团均给予高度重视,在项目实施之初,即严格遵照国家产业相关政策逐项落实,为保证项目合法合规,之后申请办理土地调规及项目备案等手续,目前项目备案手续和土地调规事项正在办理中,期间也曾聘请过专业机构进行环评调研,因未完成项目立项手续,无法取得环评报告。2.我公司一直积极推动各项手续办理工作,同时进行自检自查,为力求合规经营20192月开始安排停产工作,至今停产已近2年,停产期间未造成任何环境污染。3.我公司从原料到生产工艺整个生产过程无任何污染物排放,无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客观情况。4.感谢州政府、县政府给予荣程酒业长期的关注和全力支持,同时荣程集团也一直积极推动在西双版纳发展大健康产业项目的落地工作,荣程酒业作为整个大健康产业的首个项目,集团给予高度重视20213月中旬接到州生态环境局处罚告知书后,集团即刻派工作组对接州县相关职能部门了解情况,积极推动各项手续办理。5.多年来我公司积极助力版纳州经济发展,缴纳税金400余万元。此外参与支持各项重大社会经济活动综上所述,鉴于荣程酒业生产过程未对环境造成污染,且已停产近2年,公司并无违法的主观故意且一直助力地方经济发展,恳请贵局能结合形成目前违规现象的客观原因,结合上述情况减少对我公司的行政处罚数额。同时我们希望政府相关部门加速合规手续的办理进度,以便我公司能够早日落实在版纳的产业发展战略,为助力西双版纳发展、增光添彩。”经认真核实,我们认为,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已经明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配套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这些规定是企业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你公司自2013年至今仍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期间又进行多年生产,可以推定企业对环境保护的观念非常淡薄,怠于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的主观故意非常明显。对违反环境手续类违法行为,需要考量的是其对国家环境保护规范的破坏,如果同时造成其他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行为,应当同时予以追究。此案没有其他证据证实你公司实施了其他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行为,在此不予评价。综上,对你提出的生产过程中未对环境造成污染,无违法主观故意的申辩意见不予采信;你提出的其他申辩意见,已在拟处罚额度告知时作了充分的考量,在此不再重复评价。鉴于此,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企业自觉守法,结合你公司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违法行为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等考量因素,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进行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肆拾贰万(¥420000.00)元整。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肆拾万(¥400000.00)元整的罚款对未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贰万(¥20000.00)元整的罚款;两项并处人民币肆拾贰万(¥420000.00)元整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设银行民航路支行 

    址:景洪市民航路36

    名: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号: 53001698636051001171

(入账时请在备注栏注明“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罚没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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