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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2021〕63号

来源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1-06-04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202163

 

勐海勐混兴旺页岩机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822MA6KAENC3T

地址勐海县勐混镇曼扫村委会大呼啦村

法定代表人:吴永军

一、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1218我局你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即生产过程中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水膜除尘系统未运行

以上事实,有20201218日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拍摄的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1227日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厂于32提出陈述申辩在充分听取你厂的申辩意见后,我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增强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水等污染物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你厂因怠于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造成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受处罚。你厂在申辩意见中提出120201218日贵局执法人员对我厂进行检查时,发现我厂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原因为20201217日晚1830分左右我厂水膜除尘系统发出异响,前往查看后发现水膜除尘水管炸裂,我厂立即进行简单维修处理,但仍然漏水,若继续运行水膜除尘系统,恐会再次发生水管炸裂的情况,严重者或会对我厂员工造成人身财产伤害,遂暂时停止水膜除尘系统的运行。由于已是太晚,便决定第二日即20201218日早上再进行上报。20201218日早830分左右,贵局执法人员到我厂检查时发现水膜除尘系统未运行,我厂也向执法人员简单阐释了原因。此前贵局反复强调设备如有异常须及时上报,关于未及时上报这一点确属我厂的疏忽,现做出保证,以后绝不再犯,望贵局谅解。2、我厂已进行整改,请贵局以教育为主。”经认真分析,认为:《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已明确将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行为规定为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止污染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你厂在生产过程中,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水膜除尘系统未运行,这一事实已在调查中核实,证据确实。在《关于勐海县勐混镇兴旺页岩机砖厂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西环评估表〔201636号)也明确提出:项目运营期要加强废气治理设施的维护和管理,防止非正常排放的发生,一旦发现治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转时,必须马上停止生产。你厂辩称水膜除尘水管炸裂,恐对员工造成伤害遂暂时停止运行,因时间太晚未上报生态环境部门。但现场检查时你厂仍在进行生产足可见企业疏于管理,怠于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对你的第一点申辩意见不予采信;对你的第二点申辩理由,已在处罚告知金额时作了充分的考量,在此不再重复评价。鉴于此,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企业自觉守法,结合你公司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违法行为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等考量因素,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进行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对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处人民币万(¥150000.00)元整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设银行民航路支行 

    址:景洪市民航路36

    名: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号: 53001698636051001171

(入账时请在备注栏注明“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罚没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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