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通知公告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2021〕52号

来源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1-05-12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202152

 

勐海俊功制沙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822MA6PFTOU7H

地址勐海县打洛镇曼山村委会曼佧布朗小组

法定代表人:黄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45****************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37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检查组对你沙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沙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202011月建成未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并投入运行2.以私设暗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即你沙场第三级沉淀池设置有排放口,有废水排放痕迹。

以上事实,202137日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拍摄的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沙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1419日告知你沙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沙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沙场于419日提出听证申请,主张撤销处罚在充分听取你沙场的听证意见后,我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增强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关于打洛镇南披河砂石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西环审【202092号)明确规定:1、生产废水经三级沉淀池处理后用于生产过程,不外排;2、自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3个月内自行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能正式投入运行。环境影响评价是对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一经批准实施,就成为项目主体应该遵守的法定义务。作为该砂石加工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勐海俊功制沙场应该自觉履行环评报告表确定的义务,以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但该沙场怠于履行法定义务,构成环境违法,依法应受处罚。《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明确阐明“暗管是指通过隐蔽的方式达到规避监管目的而设置的排污管道,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也就是说按环评文件根本不允许污染物外排的企业只要非法设置排污口,就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的调整。私设“暗管”是一个行为犯,一经实施即构成违法,对你沙场关于“暗管”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经核实,你沙场于202011月建成,建成后又于2021120日和北京中环尚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签订竣工验收的技术服务合同,只是由于设备不正常等原因,建成后一直处于停产状态,所以无法按期完成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对你沙场未按期完成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申辩意见予以采纳。综上,你沙场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企业自觉守法,对一般问题以责令改正为主,对突出问题依法处罚。结合你沙场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违法行为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等考量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二)项之规定,依照过罚相当的原则,决定对你沙场“未验先投”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对以私设暗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酌情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对你沙场私设暗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处人民币拾万(¥300000.00)元整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设银行民航路支行 

    址:景洪市民航路36

    名: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号: 53001698636051001171

(入账时请在备注栏注“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罚没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1511